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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立法为检验检测立规矩,机构伪造数据最高可罚十万元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09-30 23:02:00

扬子晚报网9月30日讯(记者 万承源)从支撑重点产业发展,到守护“菜篮子”“米袋子”“药罐子”等民生安全……检验检测在我们身边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9月30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检验检测条例》,构建科学、规范的检验检测监督管理体系,对未取得资质许可从事检验检测活动,以及伪造、变造检验检测数据等非法行为加大惩处力度。《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江苏作为经济大省和制造业强省,检验检测机构种类多、数量大、服务范围广。截至目前,全省已取得资质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有11445家,业务涵盖产品质量、食品安全、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等多个领域,为社会经济活动提供重要技术服务支撑。但目前我省检验检测工作仍存在创新能力和品牌竞争力不足、市场化集约化水平有待提升、市场秩序不够规范等问题,亟需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和完善。

《条例》明晰了政府、职能部门、行业协会在检验检测服务业发展和监督管理方面的总要求和职责,并突出落实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的主体责任,明确了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从业的基本要求和行为规范。《条例》划定行业底线,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基本原则,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的因素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完整。同时,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条例》还通过规范检验检测全流程活动,推动检验检测各环节可跟踪、可溯源,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

值得注意的事,《条例》明确监管要求,净化市场环境,加大对检验检测违法违规活动的打击力度。根据罚则,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应当取得资质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未取得资质许可,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由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检验检测机构聘用被禁止从业的人员、已被其他检验检测机构聘用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由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许可证。

《条例》对于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伪造、变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以其他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伪造、变造检验检测机构印章、资质标识,或者伪造、变造检验检测人员签名、签发时间等情形的也明确了处罚标准。由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检验检测机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证,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由授予其资格的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

此外,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校对  朱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