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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人事离职2月后索赔双倍工资,法院:不支持,属于故意行为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08-20 15:28:00

入职人事却“忘”签合同,离职两月后,又起诉索双倍赔偿。法院:驳回!理由是当事人作为人事,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高于普通劳动者,且应知悉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对单位产生的不利后果,入职期间没有要求签合同,离职后索赔,法院不支持。

2023年4月,王某入职了无锡一家科技公司,从事财务、人事工作。2024年5月,王某找到了外地一家公司的工作,于是与科技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完成了工作交接。在公司微信群里,王某明确交接内容包括劳动合同上报、入职离职管理、新员工新增合同上报、离职解除合同、到期续签合同、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申报等。

然而离职第二个月,王某就提起诉讼,称前东家科技公司没有和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对此,科技公司认为,王某本身就负责人事工作,应该自觉签订劳动合同,她其不签订劳动合同,属于故意骗取二倍工资,不应得到支持。经审理,无锡市锡山法院最终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承办法官称,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因劳动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订立的除外。

该案中,虽然王某与科技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从交接记录反映王某工作职责包括代表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处理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履行方面的相关事宜,可以认定王某从事人事工作。因此,其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高于普通劳动者,且应知悉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对单位产生的不利后果。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王某没有要求科技公司和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又在离职后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二倍工资差额具有惩罚性,规范用工秩序,促使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通过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进行确认,促进双方建立相对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减少实践中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关系纠纷。

但这一机制应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用人单位的人事对劳动法律法规相对熟悉,其职责包括代表用人单位与所有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避免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遭受不利后果。若劳动者利用职务便利故意不签劳动合同,或工作失误未签订劳动合同,又在离职时主张二倍工资,试图从自身过错中获益,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

值得注意的是,将于202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就规定了,因劳动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又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

通讯员 顾明军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