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江苏

中学生在校玩摔跤骨折医疗费谁出?法院:学校已尽教育管理职责,不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06-05 16:31:00

未成年人在学校玩摔跤时摔倒骨折,学校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南通通州法院审理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最终认定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判决其不承担侵权责任。

小张、小许系某中学在校生。某日课间休息时,小许向小张提议两人摔跤,小张同意,随后两人同时互抱在一起,持续用力四五秒,未分出胜负。两人分开后数秒,小许前扑并抱住小张腰部,用力将小张摔倒在地,导致小张脚部受伤。

现场同学报告老师后,校方工作人员遂打电话通知家长。随后,小张父母到学校将小张接到医院就医。经诊断,小张为右胫腓骨骨折,治疗花费7万余元。

因对于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小张父母代小张诉至法院,要求小许的监护人及某中学赔偿治疗费用。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许是小张腿部受伤的直接致害人,小许是年满十四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能够判断出其行为会给他人带来伤害后果,两人第一次摔跤未分出胜负后分开,随后在小张未做充分准备的情况下,小许采用攻击性动作将对方摔倒在地,存在过错,应对小张损失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小张亦是年满十三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与同学进行对抗性较大的摔跤过程中,对自身安全未尽谨慎注意义务,也存在一定过错,应自担部分损失。

某中学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查明,事发前,某中学已制定《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课间十分钟、饭后活动规范要求》,并张贴于各个教室,上述行为规范要求学生“不在教室和校园追逐打闹喧哗,维护学校良好秩序”“不在教室、走廊、楼梯上嬉戏、追逐、吵闹”,涉案班级均在班会课期间对学生常态化进行安全教育,其中包括课间安全教育。

法院审理认为,某中学在校学生基本均为十二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有较强的规则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校方已通过制定学生行为规范以及班会课等方式对学生进行常态化的安全教育管理。案涉事件是涉事学生未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导致,双方摔跤持续时间极短,学校难以及时发现,且学校老师在事发后及时通知家长送伤者就医,据此,某中学已尽教育、管理职责,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事故双方过错程度,判定小许应对小张损失承担60%赔偿责任,许某、邵某作为小许的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说法】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换言之,学校只有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明确,学校不是对学生在校园内发生的一切人身损害负责。在保护学生权益的同时,应合理界定教育机构管理的职责范围。因此,在处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引发的纠纷时,对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认定,应结合教育机构法定责任内容。本案在综合考虑教育机构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可预见性、控制力和损害学生自身情况等因素综合审查判断,纠正了“学生出事学校必担责”的认知偏见,释放了“尽职不担责”的积极信号,让学校更加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更好促进广大学生的健康快乐成长。

通讯员 李沅芹 顾秀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