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曝光3起骗享税费优惠偷税案件,涉江苏一起
来源: 人民网江苏
2025-05-19 18:15:00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旨在帮助企业减负担、激活力,推动产业升级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瞄准这些税费优惠政策,通过违法手段骗享政策红利,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5月19日,深圳、浙江嘉兴、江苏苏州工业园区等地税务部门依法查处并曝光3起骗享税费优惠偷税案件,分别是:
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深圳金斯达应用材料有限公司骗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偷税案件。经查,该公司通过在研发费用中虚列黄金材料消耗支出等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违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少缴企业所得税1621.16万元。同时,该公司还存在其他少缴税款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对其依法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3618.15万元。
二、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嘉善景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骗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偷税案件。经查,该公司通过虚构研发项目等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违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同时还存在隐匿销售收入的违法行为,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307.91万元。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对其依法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609.14万元。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三、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力软信息技术(苏州)有限公司骗享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偷税案件。经查,该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接受虚开的1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列支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并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违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少缴企业所得税78.27万元。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对其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77.57万元。目前,涉案税款、滞纳金、罚款均已追缴入库。同时,税务部门已将该公司涉嫌虚开发票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
合规经营、依法纳税和享受优惠不仅是法律底线,更是各类经营主体稳健发展的基石。经营主体应强化依法诚信纳税、依法享受优惠的自觉,将合规经营作为企业长远竞争力的关键。税务部门将持续深化依法治税、以数治税、从严治税,既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税费支持政策,提升税费服务水平,推动政策红利直达快享,助力广大经营主体发展壮大,又依法严厉打击违规享受甚至恶意骗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等税费优惠的违法行为,坚决不让政策“红包”落入不法分子“腰包”,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的经济税收秩序,保障国家税收安全。
苏州案件查处细节
13份可疑的发票
——撕开力软信息技术(苏州)有限公司违规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真实面纱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了力软信息技术(苏州)有限公司偷税案件。经查,该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接受虚开的1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违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少缴企业所得税78.27万元。针对其违法行为,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依法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77.57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款、滞纳金、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诸多“巧合”的13份发票是真是假
前期,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根据公安机关线索,结合税收大数据综合分析发现,力软公司取得的1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十分可疑。发票的开具方上海允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成立时间相隔不超过1个星期,其开票时间为同一天,开具发票的品名均为“*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费”,且其中2家开票方同一注册地址。
检查人员进一步检查发现,这3家开票方几乎同一时间因“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并在2个月之后被吊销营业执照,这样的情形显然不是正常企业的经营状态。
3家公司真的给力软公司提供了“信息技术服务”?提供了服务后为何“恰好”在同一天开具发票?开完发票后短时间内又如此巧合地同时进入“停业”状态?这到底是“巧合”还是“早有预谋”?
经检查人员对力软公司的纳税申报表进一步分析,发现该公司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288.43万元。根据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那么,力软公司接近“优惠限额”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存在人为调整以骗取享受优惠资格?13份发票的背后存在真实业务交易吗?检查人员不禁疑问。
长达三年多的应付账款为何迟迟不付
结合前期的分析,检查人员依法约谈了力软公司的代理记账会计,请其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检查。在该公司提供的生产经营相关材料中,检查人员既没有找到其与3家开票方签订的业务合同,也没有找到发票显示的信息技术服务所需的项目计划书、运维手册或用户手册等资料,更没有发现任何与业务相关的沟通佐证材料。仅有的发票和记账凭证并不足以证明业务真实存在。
为了进一步弄清楚事实真相,检查人员又从资金流向入手。该公司的记账凭证显示这13份发票价税合计120.01万元一直挂账“应付账款”科目,同时经核对该公司的银行对公账户流水明细,未发现其向3家开票方支付过款项,截至接受检查时,长达3年多的上述款项还处于“未付款”状态。种种迹象表明,力软公司取得的这13份发票涉嫌虚开。
违规享受税收优惠的做法得不偿失
检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对力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进行约谈,并向其讲解税种管理、申报缴纳、财务核算、税收征管等相关规定。在完备的证据面前,李某不得不承认,公司在没有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取得了这1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入账“主营业务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违规列支,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以骗取享受优惠资格。
该公司本应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却在申报年度违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5%的实际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10%的实际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2年以来进一步降为5%)”,以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然而,这一行为最终仍未逃过税务部门的查处。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力软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属于上述规定中的情形,税务部门据此要求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01万元,并依法要求其补缴企业所得税78.27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依据法律规定,对力软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决定。同时,将其涉嫌虚开发票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