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新规发布,自11月1日起施行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10-10 17:32:00
据金融监管总局网站10月9日消息,为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持续释放强监管信号,提升保险产品供给质效,促进财产保险业高质量发展,近日,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管理规定》(简称《规定》)。《规定》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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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保护消费者权益贯穿始终
《规定》共8章41条,包括总则、产品开发基本要求、主险条款费率要求、附加险条款费率要求、产品开发管理要求、评估修订与清理注销、监督管理及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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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将强化产品监管、规范开发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贯穿始终。
八类产品明确禁止开发
《规定》在产品开发基本要求中列示八类禁止开发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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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看,《规定》第七条明确,财险公司不得开发以下产品:
一是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二是财产保险约定的保险事故不会造成被保险人实际损失;
三是财产保险约定的保险事故必然发生或者必然不发生;
四是承保既有损失可能又有获利机会的投机风险;
五是无实际保障内容,单纯以降价(费)、涨价(费)、恶意炒作为目的;
六是承诺未出险返还保险费或者返还其他不当利益;
七是实质承担风险保障但不收取保险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是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保险原理或者社会公序良俗的。
对附加险的开发管理设置专章予以规范
附加险作为主险的补充,目的是保持主险稳定性的同时适当增加其灵活度,为保险消费者提供更为全面、更有针对性的保险保障。附加险应当与主险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对主险相关内容进行扩展、缩减或调整。
实践中,个别公司存在将实质内容较为独立或与主险关联性不强的条款设计为附加险,甚至用附加险来修订主险错误的问题。
为此,《规定》单设附加险章节,系统性明确其定义、开发目的及必要性评估要求,并列示禁止开发的具体情形,目的是引导行业回归附加险开发初衷,确保产品结构清晰、责任明确,防范条款冲突、理赔纠纷或经营合规风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马燕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