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家中发生火灾,物业公司为何被判担责?这种现象很多小区都存在
来源:紫牛新闻
2024-12-25 22:25

扬子晚报网12月25日讯(记者 高峰)因小区内的消防设施未有效发挥作用,消防通道被车辆占用堵塞,导致救援时间延误,业主家中发生的火灾持续时间延长,最终导致业主因此次火灾损失8.59万元。12月25日下午,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泗阳一小区物业公司被判对业主家中发生的火灾造成的损失负30%责任。

王某为泗阳县某小区业主,某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24年2月,王某家中因电气故障发生火灾,王某随即至楼道消防栓处取灭火器,但未能成功灭火,火情进一步蔓延。在向消防救援部门报警后,消防救援人员和车辆及时赶至小区,因小区消防通道被车辆占用,消防车无法及时进入小区开展救援,致使火情延误,火灾损失扩大。

火灾被成功扑灭后,经委托评估机构对室内物品、房屋装修损失进行评估,王某因此次火灾损失金额为8.59万元。王某认为,物业公司对该房屋所在楼栋公用消防设施维护不力,未起到火灾发生后的报警、扑救作用;小区内消防通道堵塞,影响消防救援部门及时救援,违反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火灾扩大部分损失赔偿责任,故提起诉讼。

在12月25日下午的庭审中,双方围绕物业公司是否存在未全面、适当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该违约行为是否导致王某的房屋因火灾发生的损失扩大,物业公司是否应当对扩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责任的比例应当如何分担等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地辩论。

涉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某物业公司应当对服务小区内的公用设施承担管理、维护义务……包括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管理养护、小区内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维护等。”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应当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性与有效性,确保消防栓等设施符合技术标准,在火灾发生时起到火灾自动报警、火灾扑救等作用。消防通道被占用时,物业公司有义务对相关业主或车主开展提示、告知和劝阻,劝阻无效则应当向相关部门报告情况,协助其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法院在前期调查中,根据消防员陈述,火灾楼栋内消防栓水压不足,无法用于灭火。消防通道被车辆占用,消防车通行受阻,未及时达到火灾发生地点展开扑救,也未见消防设置自动报警相关记录。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负有维护消防设施、保障消防通道畅通的合同义务,因未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本案中,物业公司未能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转,未履行消防通道被占用情况下的制止、报告、协助处理义务,应属于违约行为。火灾发生后,因消防设施未有效工作,消防通道被占用,因此导致的损失扩大的部分,应当由某物业公司承担责任。

法院查明,本案火灾系电器线路故障引发,起火地点为涉案房屋客厅空调处,故王某作为房屋的产权人和电器设施管理人,属于火灾发生的直接责任人。根据王某的陈述,其在启动空调时已经听到异响、嗅到异味,仍然推开电闸,紧接着便发现空调起火,整个过程具有连贯性,应当认定王某未尽到安全用电的注意义务,应当对火灾的发生承担直接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结合火灾发生的原因、损失现场的情况、火灾持续的时间,应当认定王某作为火灾发生的直接责任人,自行负担损失主要责任,某物业公司作为导致损失扩大的主体,应当承担损失的次要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王某自负70%责任,某物业公司负30%责任。

校对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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