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离职又后悔能撤回吗?法院:除非单位同意
来源:紫牛新闻
2024-06-14 15:51

员工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后,如果改变主意还能撤回吗?日前,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2年6月15日,吴某通过办公管理软件向公司行政提出,已向公司领导提出离职,做到6月30日结束。公司行政提出挽留与解决方案后,吴某表示不再留用,通知单位可以重新招人。第二天,吴某又通过钉钉向行政发送“刚我的离职报告已经给某某带去给你了”,行政回复“你回去咋想的”,吴某回复“已经决定了,最迟7月15日就不来了”。6月底,吴某向公司行政提出之前提交的辞职报告需要修改,将辞职报告取回。7月18日,用人单位通知吴某:6月17日递交的离职报告已通过人事部审批,现正式通知吴某于当日至单位办理离职手续。7月21日吴某向公司邮寄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吴某于2022年6月15日向用人单位提出了离职,6月17日将离职报告正式递交至公司行政,经公司多次挽留,吴某均拒绝。劳动者提前三十日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属于形成权,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一经到达对方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用人单位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虽然吴某于2022年6月底以提交的辞职报告需要修改为由将报告取回,但已经超过撤回解除意思表示的时间,不发生撤回的后果,也不得对单方意思表示进行撤销,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于7月18日通知吴某办理离职手续,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7月21日,吴某再向用人单位邮寄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不产生法律效力,故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吴某主张的经济补偿。

法官提醒,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属于形成权,也就是说,在劳动者辞职申请到达用人单位后,即不得反悔或者撤销。除非劳动者撤回辞职的意思表示先于辞职的意思表示或同时到达用人单位,又或者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撤回辞职申请。用人单位同意撤回,此时相当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关系达成了新的合意,否则双方劳动关系即因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而产生解除的法律后果。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李海慧

| 微矩阵

 报纸广告服务 新媒体广告刊例价 技术服务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69号新华报业传媒广场 邮编:210092 联系我们:025-96096(24小时)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2120170004 视听节目许可证1008318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苏字第394号

版权所有 江苏扬子晚报有限公司

 苏ICP备13020714号 | 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 苏B2-2014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