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事找紫牛丨私家车在同一停车场两次被剐蹭,停车场回应:只提供场地停放,不负有保管责任
来源:紫牛新闻
2024-03-27 21:00

近日,来自苏州市吴中区的市民张先生向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反映称,他停放在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一收费停车场内的私家车这个月两次无端被剐蹭,两次报警后都因监控视角问题无法确定肇事车辆。张先生与停车场经营单位协商赔偿,但停车场经营单位以“只提供场地租赁,不负有保管责任”为由,只愿意支付张先生900元的维修费。对此,江苏丁晓农律师事务所律师臧祝文认为,社会停车场通常不对车辆负有保管责任,然而剐蹭事件首次发生后,停车场并未及时完善管理漏洞,停车场经营单位要承担一定的连带赔偿责任。

现场直击:

车辆在停车场停放时被剐蹭,因监控视线盲区无法确定肇事者

市民张先生在苏州市吴中区经营着一家餐饮店,他每天就近将私家车停放在了郭巷高架桥东正下方的郭巷6号停车场。半年来,张先生每月缴纳200元的停车月租费。然而,3月11日、14日,张先生发现,自己停放在停车场内的私家车两次出现非常明显的剐痕。在郭巷6号停车场,记者看到,停车场面积并不大,大概能容纳数十辆车同时停放,张先生的车辆停放在停车场西南面靠外的一排停车位上。

在张先生车辆右侧前后车门处,有三处长度在2厘米左右的白色剐痕。据张先生回忆,在两次发现自己的车辆出现剐痕之后,张先生选择第一时间向警方报案。在接到报案后,苏州市吴中区郭巷派出所的民警很快来到现场进行事故处理,调取停车场监控录像,寻找肇事车辆。记者在现场看到,距离张先生车辆不到十米远的花坛上方,安装有两个摄像头,一个正对着停车场内,一个侧对着张先生车辆所在的位置。

3月18日,张先生接到了郭巷派出所民警打来的电话。警方表示,因停车场监控视角存在盲区,两次都没能拍摄到肇事过程。警方曾向几名疑似肇事车辆的车主打去电话,但都被对方否认。因此,最终无法确定肇事人和肇事车辆,建议张先生可以与停车场经营单位协商赔偿。

停车场回应:

曾签订停车位租赁协议,对车辆不负有保管责任

在第二次发现剐痕后,张先生将车开到4S店进行定损,光是右前门喷漆就要花费1800元。在张先生看来,停车场设置有监控探头却没有将肇事车辆的肇事过程记录下来,导致无法确定肇事人,停车场也应负有责任。经过沟通协商,郭巷6号停车场经营单位愿意支付张先生车辆第二次被剐蹭后维修费用的50%,合计900元作为赔偿,但张先生表示不予接受。

记者拨通了停车场经营单位苏州吴中经开市政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电话。苏州吴中经开市政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在张先生两次报案后,停车场经营单位都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提供停车场监控视频。同时,该工作人员还表示,在停车月卡开通时,张先生就与停车场签订了一份《租车位协议》,协议中清晰规定了停车场只提供车辆停放空间,不负有保管责任。

在停车月卡开通页面最下方,记者看到了这份《租车位协议》,若要进行月卡开通,则必须勾选同意,若不勾选则无法完成月卡开通。《租车位协议》第二条中写道:“双方只构成车位租赁关系,不构成保管关系。乙方应自行做好车辆的安全防护工作,如因车辆受损(如剐蹭、进水等)或车内物品丢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苏州吴中经开市政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在停车月卡成功开通之后,默认《租车位协议》签订完成。因此,按照协议规定,停车场不对张先生车辆受损负责,但由于停车场确实存在监控设施不够完善等管理问题,愿意向张先生支付一定赔偿,若张先生始终不接受该赔偿方案,支持张先生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律师分析:

停车场不负有保管责任,若存在管理漏洞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江苏丁晓农律师事务所律师臧祝文告诉记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一般的社会停车场只为车主提供停车场地,与车主并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不过,就此事件来看,臧祝文认为,虽然停车场对所停车辆不具有保管责任,但在张先生车辆第一次被剐蹭之后,停车场明知管理存在缺陷,却没有及时解决问题,导致类似的情况再次发生,停车场方面需要承担一定的连带赔偿责任。

在臧祝文看来,苏州吴中经开市政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租车位协议》具有一定法律效益。打勾同意也是电子签名的一种方式,通常会被认定为有效。但协议中也存在一定瑕疵。根据相关规定,对于协议中减轻某一方责任的内容有严格的格式要求,必须用加粗、下划线等形式进行强调,而这份《租车位协议》中并没有显著标识来强调相关内容,则协议有可能会构成无效。

针对此事,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将持续予以关注。

实习生 田嘉艺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毕荣

校对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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