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两位电竞律师:及时建立行业操作规程以及示范合同文本
2021-09-24 22:02

近些年来,电子竞技的蓬勃发展已无需多言,与之而来的,则是电竞圈内时有的法律纠纷。那么,电竞圈内的法律纠纷常见于何处?如何确保电竞运动员的合法权益?行业协会又将在其中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9月24日,南京市江宁开发区电竞产业先导区,由江苏省电子竞技运动协会召开的《江苏省电子竞技运动员职业技术等级标准》研讨会上,扬子晚报采访到了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江苏省电子竞技运动协会法律顾问刘爱东律师,以及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游戏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傅钢律师。

记者:电竞运动员标准可能会涉及到比较多的法律问题,作为专业人士,您认为哪一部分是比较重要的?

刘爱东律师:申请注册的运动员条件之一是年龄满 18 周岁。电竞运动员是一个吃“青春饭”的职业,也需要相应“青训”体制,但是根据2021年8月30日国家新闻出版署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 切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未成年人仅可在周五、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每日20时至21时使用网络游戏服务,这对于电子竞技的青训而言无疑是远远不够的。如何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建立相应的“青训”标准,合理的选拔电竞选手,是后续运动员标准制定的重点。

记者:电竞运动员大多涉世未深,从专业的角度考虑,应当如何避免他们在合同中处于劣势地位,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傅钢律师:电竞项目由于非常考验选手的反应能力,所以电竞选手是一个吃“青春饭”的职业。这导致除部分小众项目和极有天赋的选手外,参与电竞比赛的选手的年龄普遍不高,客观上存在其涉世未深,不能很好的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问题。也因此,在实践中,确实存在俱乐部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以及电竞选手的涉世未深,与电竞选手签订不合理经纪合同,侵害电竞选手权利义务的情况。此类纠纷可以说是本不该出现的,但由于电竞行业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和示范合同文本,仍然时有发生。

要解决此类问题正需要电竞行业协会作为一个公正、自律的第三方沟通协调组织,本着行业发展和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原则,连结选手、俱乐部、赛事举办方以及监管部门,制定一套适用于电竞选手经纪服务的示范合同文本,还可以设置一个基于行业规则和管理解决相关纠纷的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替代性纠纷解决)程序。通过行业自律的形式保障电竞选手的合法权益,确保行业的有序健康发展。

省协会可以通过给有针对性的送法宣讲等活动,使得各参与方特别是选手个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范围,达到减少纠纷、平衡各方利益的目的。

记者:目前来看,国内电竞圈法律纠纷主要集中在哪一块?

傅钢律师:电竞产业参与主体较多,主要包括游戏研发、游戏运营、电竞俱乐部、赛事运营、电竞内容制作、电竞经纪、电竞直播、电竞场馆、电竞媒体、电竞教育、电竞大数据、电竞外设、电竞社交等,在利益相关的参与方间均存在法律纠纷发生的可能性,其中即包括赛事的组织方因为未获得游戏研发和运营方的授权而产生的法律纠纷,也包括赛事未授权转播而产生的法律纠纷,还包括电竞俱乐部与选手间因权利义务和利益分配分歧而产生的法律纠纷。此外,除了民事法律问题外,还有可能因为涉及赌博等非法参与者所引发的假赛等一系列可能承担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的法律问题。

记者:能否从专业层面给出一些建议,省协会在建立更完善的法律体系时应该注意些什么?

刘爱东律师:正如前面所提到的,除了俱乐部和选手间的合同外,在电竞赛事举办中还涉及到企业赞助、赛事场地租赁、媒体转播等众多的法律关系场景,我们可以针对不同的业务场景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以及示范合同文本,帮助电竞赛事参与各方尽可能的在一个公平合理以及信息对等的情况下进行合作,避免后续不必要的纠纷的发生。

另一方面,行业协会也可以参照其他体育运动项目的模式建立俱乐部与选手、俱乐部与俱乐部间的一套ADR机制,帮助行业建立更加专业和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江苏竞技运动员职业技术等级标准》(修订稿)在争议解决编中,设置了运动员因注册等原因产生争议的,当事各方应当协商解决,也可提请江苏省电子竞技运动协会仲裁委员会仲裁,此处的仲裁,是省协会建立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探索。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姜天圣

校对 李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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