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松韵母亲车祸身亡案,律师全解读
来源:紫牛新闻
2020-09-19 17:03:35

9月19日上午,谭松韵妈妈被撞案正式宣判,被告人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且合计赔偿约135万元,消息曝光后引发网友热议,不少网友评论表示“判得太轻了”。

谭松韵工作室发声明:

相信法律公平公正,抵制酒驾

据悉,8月31日,谭松韵妈妈被撞案在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谭松韵向肇事司机马某索赔501万余元,并称目前都未得到对方的歉意。审理公开后,有网友爆料称,肇事者马某父亲系当地官员,或以职权干涉司法。有媒体向其求证后了解到,肇事者父亲系叙永县文联原副主席,叙永县文联工作人员称马父已退居二线。

被告父亲马兴岭回应网友对其身份的质疑,并表示“相信法律的严肃与公正,儿子犯了法就该接受法律的惩罚”。对于是否在事发后向受害人家属表达过歉意,马父表示,事故发生后,他卖掉了在重庆的房子,并联系三个受害家庭希望赔偿医药费等,仅一家接受了现金赔偿。

随后,谭松韵工作室在微博发文称,针对本次判决,艺人与家属方暂未表态:“感谢大家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始终相信法律的客观公正!在此也呼吁大家保持理智、尊重法律,共同维护健康的网络环境!坚决抵制酒驾!愿这样的悲剧不再发生!”

谭松韵代理律师回应庭审结果:

不怎么样

谭松韵的代理律师张起淮表示,这个庭审结果“不怎么样”。至于是否会提起上诉,张起淮称需要后续沟通商量再做决定。

同时,张起淮在采访中表示对于超速、醉驾等问题再次提出质疑,并表示超速行驶可以做出科学鉴定,另有证据表明对方至少有2次喝酒。

此外,张起淮称肇事者没有一点点歉意和悔意,“对被害者没有,对法庭都没有”,并表示“这个案子的教育意义和对他的教训处罚是有欠缺的”。

律师解读:

肇事逃逸行为与谭松韵母亲死亡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吗?

记者注意到,叙永法院在官方微博上以释疑的形式对该案的判决思路和结果进行了三点说明。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罗双江律师对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表示,他在浏览网友观点的过程中发现,在法院给出的三点说明中,大概最难以说服网友的就是第三点,即肇事逃逸行为与谭松韵母亲死亡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如果认定了因果关系,结合本案事实和情节,那么马明弘的最终量刑就会在7年以上。而现在法院认定没有因果关系,就把刑期锁定在了交通肇事罪量刑的第二档之内,即3-7年。

罗律师表示,网友朴素的观点会认为,马明弘不撞人,谭松韵母亲怎么会死呢,怎么能说没有因果关系呢?但罗律师认为,网友问的挺好,问题恰恰就在这儿,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和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恰恰就是司法实践中最需要厘清的问题。对此,罗律师也特地查阅了相关的规定、学界的观点以及判例。

罗律师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就本案而言,被告人马明弘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他的逃逸行为和被害人的死亡后果到底有无因果关系呢?

目前的学界通说认为,被害人的死亡与肇事者逃逸之间的因果关系,并非一般民间理解的因果关系,是指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若得到及时救治,本可以避免死亡的后果,但由于肇事者逃避自己的抢救义务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要注意考察,救助行为是否能够阻止死亡结果的发生。如果伤者因伤势过重无力回天,及时送往医院也不能避免死亡后果的,那么,被害人死亡就是交通肇事的结果,而不是逃逸的结果,不能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只能按照“交通肇事后逃逸”处罚。

罗律师认为,就本案而言,被害人在马明弘逃逸后,随即被路人拨打120送往医院,抢救不可谓不及时,但仍未避免死亡后果的发生,法院认定逃逸行为和死亡后果没有因果关系,是没有问题的。对此,也是有既有判例加以支撑的。2013年4月5日16时许,被告人贺某驾驶一辆牌照为渝FBT520的“钱江”牌红色两轮摩托车从城口县咸宜乡往明通镇方向行驶,行驶至城口县鸡鸣乡省道202“张家坪”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许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擦挂,致许某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贺某未对被害人进行救助,驾车逃离现场。目击事故发生的张某见贺某驾车逃逸,欲追赶叫停贺某,未果,此时周围群众闻讯赶来,张某立刻叫人拨打120求助。约20分钟后,120急救车将被害人许某送往明通镇卫生院,因伤势过重,许某在转往万州区三峡医院的途中死亡。2013年4月12日16时许,城口县公安局民警在贺某家中将其抓获。同年4月14日,经城口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贺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该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害人因被告人交通肇事行为而死亡,被告人未对被害人履行积极的救助义务,主观上存在逃避法律惩罚的意图,客观上存在逃跑的行为,因此对其应该以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定罪量刑;第二种意见认为,交通肇事逃逸和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之间的量刑差异,乃是后者于前者的基础上强调了被害人得不到救助是死亡结果发生的原因。本案中,被害人得到了他人的及时救助,其死亡仅是交通肇事的结果,而不是逃逸的结果,因此,只能认定被告人交通肇事逃逸,而不能认定逃逸致人死亡。

最终,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法定刑在有期徒刑三至七年,根据其具有立功表现,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等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检察院亦未抗诉。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楠

校对  李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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