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如何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在《民法典》中,有了不少新变化。首先,明确了将离婚的子女抚养权归属由一周岁改为两周岁,同时子女抚养意愿的参考年龄明确为8周岁。
【法律原文】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解读】
民法典的本条规定明确体现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体现了先进的立法理念,有利于更充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和妇女利益。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理解民法典的本条规定和婚姻法的原规定,应当着重注意以下三点:
1. 我国虽有十几件狭义法律(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定了“哺乳期”,但是对哺乳期的期限从无具体规定。国务院行政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因此,全国司法机关、劳动部门等根据此规定,基本都将哺乳期的期限认定为一周岁。据此,民法典本条规定实质上是将“一周岁”修改为“两周岁”。
2. 民法典本条规定与婚姻法、行政法规存在明显不同,不再以母亲哺乳为条件。即根据婚姻法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母亲获得抚养权不仅需在一年哺乳期内而且以其具有哺乳条件并实施哺乳为条件,民法典规定不再以此为条件,即即使因母亲没有母乳、因疾病等原因而不实施哺乳,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仍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3.子女已满八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充分尊重子女愿意由母亲抚养或者由父亲抚养的真实意愿。
校对 丁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