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首次为住宅物业管理立法,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南通发布
2020-08-27 15:18:30

南通市首次为住宅物业管理立法

经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

《南通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已正式发布

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南通市住建局网站信息:近期,该局相关负责人正进行《条例》的政策解读巡回宣讲。通过宣讲使街道(社区)物业管理工作人员、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等进一步认识和深刻领会《条例》的精髓要义,更好地指导和开展物业管理和服务活动。

《条例》分为7章,包括总则、业主和业主组织、前期物业管理、物业保修金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3条。

都有哪些重点呢?来看详细解读

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业主交费义务

《条例》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费。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是否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业主大会决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每三年内对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进行评估,并适时动态调整(第四十八条)。业主应按时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公共能耗费等相关费用,物业所有权转移时应结清物业费用(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加强老旧小区的物业管理

《条例》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引导老旧小区、保障性住房的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制定老旧小区改造提升计划,老旧小区内道路、雨污水管道、照明、绿地及文化体育、安全防范、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改造建设资金由政府负责。支持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无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可以依托居委会实行自治管理(第四条、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七条)。

创新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等制度

针对部分住宅小区未能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长期不能开展工作的情形,《条例》规定,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条件但未成立,经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可以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职责;业主委员会长期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经多次指导重新选举,不能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的,可以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其职责(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组织成立,成员由业主以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社区服务机构、建设单位、公安派出所等派员组成。人数为九至十三人的单数,其中业主成员不少于百分之六十(第二十二条)。

《条例》出台后对物业行业的监管有没有什么创新举措?

建立监管机制,规范物业服务行为

一是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信用信息管理,每年发布“红黑榜”,对排名前20名的企业鼓励其积极参与到物业服务的招标市场中,对排名最后10名的企业取消下一年度的投标资格;

二是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落实信息公示制度,这点在《条例》中也有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包括营业执照、法人信息、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共收益的使用情况等信息;

三是我们建立了“421”常态化管理机制,即每个月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项目进行4次检查、2次通报和1次点评,通过管理机制,常态化促进物业服务水平提升;

四是加强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主管部门建立信用信息系统,对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管理,每年对物业管理项目经理进行考核。

来源:南京市住建局网站 江苏人大网 南通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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