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应男子法庭说谎虚假陈述被罚款5万元
2020-06-01 08:29:29

核心提示

日前,宝应法院对一起案件中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发出罚款决定书,对其罚款5万元。据了解,这是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后,扬州法院首例适用该规定对虚假陈述当事人作出处罚的案件。为达非法目的,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还没还钱

法庭上原被告各执一词

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李三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二偿还借款。庭审中,李三称,此前王二向自己借款3万元,至今未偿还。王二一听可不答应了,“我明明已还了一点了,怎么能说我一分钱都没还呢!”他提供了3张转账记录截图,证明已偿还李三1万多元,尚欠1万多元。对此,李三予以否认。

承办法官发现,这1万多元的收款账户为案外人张伟所有。王二称,张伟的这个账户就是李三提供的,自己与这个张伟并不相识。

不过,李三则称,自己虽认识张伟,但该账户并非自己使用,且自己与张伟之间没有经济往来,并不认为王二转至张伟银行卡的1万多元,是偿还给自己的借款。

案外人成关键

银行卡成转账“中转站”

因王二提供的转账记录中只有张伟的姓名及某银行银行卡号后4位数字,查询张伟的身份信息成了难题。如果张伟的身份信息查询不到,那么,银行流水也就无从查起。因此,承办法官与李三进行谈话,告知其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有权向其调查取证,其不得拒绝,在法律的震慑下,李三最终提供了张伟的联系方式。

经与张伟电话沟通,张伟称其名下仅有一张该银行的银行卡,但这张卡并不在自己身边,“这张卡我2019年就给李三用了!”

承办法官将与张伟的通话内容告知李三,并向其释明,如果作虚假陈述将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李三依然坚称,“这张卡不是我用的,账号也不是我告诉王二的!”

承办法官又通过多方走访,最终找到张伟的身份证号码,并调取了该银行卡账户流水。流水显示,该账户仅与李三名下的银行卡有转账往来。王二举证的3笔共计1万多元的转账,在到达张伟的这一账户后,立马又被转至李三的银行卡。张伟的这张银行卡,仅作为“中转站”接收了王二的转账。

拒不认错

原告收到法院“罚单”

面对铁证,李三仍拒不承认。承办法官认为,李三虚假陈述,不仅影响了案件审理期限,还扰乱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为构建诚信诉讼环境,增强司法公信力,今年5月,宝应法院对李三开出罚单,对其处以5万元的罚款处罚。

“审判实践中,当事人虚假陈述,主要表现为故意陈述虚假的案件事实、虚假否认、虚假自认以及陈述前后矛盾等情形。”承办法官提醒,法庭是解决矛盾、平复纠纷之地,容不得任何谎言,诉讼参与人都应如实陈述相关内容。任何作虚假陈述、违反诚信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文中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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