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建造师证书“借给”其他公司使用,却被拖欠说好的报酬;年底离职,年终奖一分钱也没拿到……各种劳动人事方面的纠纷,孰是孰非,你能分辨清楚吗?
五一劳动节到来之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9年度全省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记者看到,其中选取了多个常见的劳动纠纷,给公众以提醒。
建造师“挂证”,要求支付劳动报酬被驳回
我国建筑业发展迅速,建筑施工企业对持证建造师的需求较大,建筑市场非法“挂证”屡见不鲜。
2012年2月,周某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全日制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2月起至2022年2月止。当日,又签订《二级建造师聘用合同书》一份,约定某建筑公司为发展需要使用周某的二级建造师证书,合同期限内年度使用费为9000元。
合同签订后,周某未至某建筑公司处工作,某建筑公司亦未按劳动合同约定向周某支付报酬,仅支付了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的证书使用费用,并自2016年8月起为周某缴纳社会保险至2019年3月。
周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建筑公司支付劳动报酬。仲裁委不予支持,周某诉至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周某虽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某建筑公司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周某并未实际到某建筑公司上班,仅是将建造师证书提供给某建筑公司使用。在某建筑公司未实际用工的情况下,周某主张公司支付劳动报酬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读】
“挂证”本身属于应依法取缔的行为,当事人将其改头换面而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并不能因此得到支持。对“挂证”人员而言,一旦被查处,将会影响职业发展,得不偿失;对企业来说,以“挂证”方式规避企业资质要求则会给项目监管和质量安全埋下严重隐患。
11月离职,能不能拿到年终奖单位说了算
黄某于2015年8月进入某房地产公司从事商业管理工作。该公司员工手册中薪资和福利部分规定,奖金只对考核时在职员工发放,考核时已离职员工不予发放。
奖金与绩效考核挂钩,在职员工年终奖根据全年集团对事业部的考核、事业部对各条线或城市公司考核、每名员工考核结果核发,期间离职的员工不予发放。
2018年10月,黄某提交辞职申请,载明自2018年11月2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后黄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应发奖金10万余元。劳动仲裁委终止审理后,黄某诉至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11月2日解除,在某房地产公司进行2018年度考核时黄某已离职。黄某未提交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其符合发放季度奖及年终金的条件,故黄某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支付2018年第三季度的季度奖及2018年1月至10月的年终奖,不能成立。
黄某提出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解读】
用人单位在根据自身经营效益及稳定经营团队角度制定工资分配制度时,往往会从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培育人才等人力资源管理需要出发,考量相关内容。对于用人单位实施的合理的人力资源管理方法和工资分配制度,司法实践一般应予以尊重。
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解除劳动合同不付赔偿金
王某在担任盱眙某资产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现金会计期间,明知财务支出审批手续不完备,仍在章某安排下多次将公款转出,造成3200余万元国有资产重大损失。
2017年11月,当地纪委向盱眙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出“关于解除王某劳动合同的建议”,建议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对纪委查明的违纪问题不持异议,某资产公司以上述理由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关系。
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某资产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裁决不予支持,王某诉至盱眙县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王某作为财会人员,理应按相关财务制度从事工作。而其在章某未履行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仍遵照章某的指示继续转账,违反了财务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巨大损失,构成严重失职,故某资产公司有权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读】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尤其要注意的是,不能因为自己不是主要责任人而不认真履行职责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如果抱有侥幸心理终将会为此付出代价。
江苏法院2019年度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用人单位不得在职工休产假期间降低工资待遇
审理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二: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受法律保障
审理法院:建湖县人民法院
案例三:劳动者严重失职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关系
审理法院:盱眙县人民法院
案例四:劳动者仅向用人单位提供执业资格证书的,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
审理法院: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案例五:用工单位不得借劳务外包之名行劳务派遣之实
审理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六:劳动者在应聘过程中应履行如实说明的义务
审理法院: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七:用人单位可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审理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八:公司设立股东为公司负责人的,双方并非劳动关系
审理法院: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九:劳动者变相为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单位提供服务,应认定为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审理法院: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十: 公司应对成立前的用工行为承担责任
审理法院:东台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