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诚勿扰”美术作品涉侵权案宣判,华谊兄弟终审获胜
2020-04-27 22:00:33

昨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官方微博发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认定: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是“非誠勿擾”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上诉人金阿欢、非诚勿扰婚姻介绍所的使用行为侵害了被上诉人华谊兄弟公司对涉案“非誠勿擾”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据北京法院网官方微博消息,4月2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王金山担任审判长,线上公开宣判了“非誠勿擾”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判决驳回上诉人金阿欢、非诚勿扰婚介所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并向当事人电子送达了裁判文书。

2008年12月18日,由华谊兄弟公司等多家单位出品的电影《非诚勿扰》上映,电影海报中使用了经过艺术加工处理的“非誠勿擾”四字作为电影标题。电影海报中署名编剧/导演冯小刚,美术指导石海鹰,并有“⑥2008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MediaAsia Films (BVI) Ltd. 版权所有寰亚电影”标识。

2009年2月16日,金阿欢向商标局申请注册“非誠勿擾”商标,核准使用在第45类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服务上。非诚勿扰婚介所是注册于2013年2月25日的普通合伙企业,金阿欢是合伙人之一。非诚勿扰婚介所于2015年12月1日注册了域名为fcwrppls.cn的网站宣传婚恋交友服务,在该网站上使用了金阿欢的“非誠勿擾”注册商标。

华谊兄弟公司认为,《非诚勿扰》电影海报中“非誠勿擾”艺术字体是具有独创性的美术作品,华谊兄弟公司通过与冯小刚、石海鹰约定,取得“非誠勿擾"美术作品的著作权。金阿欢、非诚勿扰婚介所的使用行为,侵害了其对“非誠勿擾”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要求金阿欢、非诚勿扰婚介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合理支出31010元。一审法院判令金阿欢赔偿华谊兄弟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非诚勿扰婚介所在1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金阿欢、非诚勿扰婚介所赔偿华谊兄弟公司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31010元,驳回华谊兄弟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金阿欢、非诚勿扰婚介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最新消息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上诉人金阿欢、永嘉县非诚勿扰婚姻介绍所(普通合伙)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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