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走向破裂,一方因自身经济状况较差、身体健康不佳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起诉离婚时可否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近日,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纠纷案,酌定有负担能力的一方给予经济帮助3万元。
张某与胡某系夫妻关系,双方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因受外界刺激,胡某罹患精神疾病,两人未生育子女。胡某因患病无法正常工作生活,张某无法忍受遂于2019年离家,胡某跟随父母共同生活。张某离家后多次提起离婚诉讼,胡某的法定代理人不同意离婚,且张某不愿意给予胡某经济帮助,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24年张某再次起诉离婚,胡某的法定代理人同意离婚,但是要求张某给予胡某一定经济补偿。
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自2019年离家后,双方持续分居已满两年,未见感情修复迹象,应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准予离婚。由于胡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患病,无法正常工作,家庭经济状况较差,生活面临困难,故对胡某要求张某给予一定经济帮助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经济帮助的具体数额,考虑到胡某的身体状况、家庭情况兼顾张某的收入情况,酌定张某给付胡某3万元。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夫妻之间相互扶助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一种强制义务,任何一方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逃避履行对配偶的扶助义务。
离婚经济帮助是指当离婚时一方生活陷入困难,由具备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对其给予适当的帮助,以保护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利益不受损害。离婚经济帮助不是劫富济贫或均贫富,而是解除婚姻关系时的一种善后措施,有利于保护离婚时处于弱势一方的权益,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友善”的必然要求。
本案中,胡某确因身体原因存在一定的生活困难、无固定的生活保障,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婚姻持续时间、经济能力、身体状况等因素,判决有负担能力的张某给予胡某一定经济帮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赵天
通讯员 周盼盼 仝悦
校对 陶善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