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违可不罚”,《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5月1日起施行
2024-04-30 17:40:38

4月30日,记者从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领域公正文明执法,《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岗位职责、事项清单、执法流程、行为规范,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在充分考虑处罚对象情况、违法行为性质的基础上,明确了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轻微免罚”“首违可不罚”。此外,《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还对网格化管理、部门联动执法、行政执法人员和协管人员规范执法,以及畅通公众参与机制等作出了相关规定。

针对占道经营现象,《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在不影响市容环卫、安全、道路通行和方便居民生活的前提下,设置数量合理的餐饮、集市以及修车、缝补、配锁等摊点疏导点。《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还分别规定了允许适度店外经营、设置季节性农副产品疏导点等惠民、便民条款,通过管理与服务并重,适度有序放开,满足市民日常生活需要,让人民群众在城市生活得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

另外,《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布局、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维修与保养、环卫作业服务市场化、公共厕所、垃圾处置等作出了规定。根据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意见,新增了禁止“在他人停放的车辆上擅自插放、散发、张贴宣传品”“在景观区域内划定的禁止水域垂钓、捕鱼、游泳”等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毕荣


校对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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