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遇车祸被迫休学一年,“休学损失”怎么算?法院:3万元
2024-04-28 11:39:02

扬子晚报网4月28日讯(通讯员 孔冬冬 记者 朱鼎兆)女大学生晓丽(化名)遭遇交通事故导致伤残十级不得不休学一年,她在起诉肇事方以及保险公司赔偿时,她特意提出“休学损失”4万余元。她的诉讼请求能获得法院支持吗?即便获得支持,这笔“休学损失”又该如何计算?近日,淮安市清江浦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赔偿纠纷案件,最终认定晓丽的“休学损失”费为3万元。

去年1月6日晚,淮安男子陈某(化姓)醉酒驾驶私家车行至淮安市浦东花园南门处路段时,与横过马路的在校大学生晓丽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晓丽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醉酒后驾车在道路上行驶时观察疏忽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晓丽横过道路时未走人行横道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事故发生后,晓丽先后在淮安多家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不得不向学校提出在家休学一年,学校同时出具了休学证明。

为了弥补损失,晓丽向法院提起诉讼,向车辆驾驶员陈某、车辆所有人以及机动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休学损失”等费用合计28万余元,其中“休学损失”为4万余元。

在法庭审理期间,晓丽主张的“休学损失”成为争议焦点,被告三方均认为,“休学损失”是晓丽主动向学校申请休学而产生的,不是客观原因产生的,是其自行扩大的间接损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因此不同意赔偿。

对于因为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休学损失”,淮安市清江浦区法院也是第一次遇到。

该院审理后认为,首先,晓丽作为在校大学生,因交通事故受伤,且构成十级伤残,伤情较重,治疗和休养的时间长达数月,其身体恢复到正常状态需要一定的时间。这些对其个人情绪和学习状态均产生了负面影响,因而客观上难以跟上原先的学习进度。晓丽并非因主观原因导致休学,办理一年的休学手续属无奈之举,合乎情理。

其次,作为在校大学生的晓丽虽然没有就业,不存在工资收入,但休学客观上增加了其生活消费支出,加重了其家庭的负担,也延误了其参加工作的时间,丧失了一些择业机会,因此,“休学损失”客观存在。

淮安市清江浦区法院最终参照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酌情确认晓丽因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休学损失”为3万元。

校对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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