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法眼|“微信红包属赠与,微信转账属借款”,这个说法一定准确吗?
来源:紫牛新闻
2024-01-25 20:37:52

近日,“微信红包属于赠与,微信转账属于借款”的说法在网上广为流传,那么该说法准确吗?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公布的一起还款纠纷案件中,法院将一对分手情侣之间的微信红包和转账分为四种类型,并逐一进行认定,最终支持了原告部分诉讼请求。法官介绍,在一些情况下,即便是微信红包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借款。

男子状告前女友,法院将往来钱款分为四种

张某与李某经人介绍后相识,于2020年3月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同居。张某从事房屋装修工作,经营着一家装修公司,李某则在一家保险公司任职。恋爱期间,张某通过微信红包和银行汇款方式转账给李某共计50余万元。2022年12月,因双方感情不和,李某向张某提出分手,张某多次挽留未能如愿,最终结束了恋爱关系。

两人分手后,张某多次打电话、发短信催李某还钱。李某认为,双方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并共同生活,在此期间自己怀孕后流产,花费了大量的医疗费用,对身心造成重大伤害。李某还认为,相关款项大部分用于房屋装修、购置家具家电等的生活开支,且自己也曾向对方转款。

因此,李某无视张某的要求,且对其避而不见。于是,张某起诉至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对方返还现金52万余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张某向李某发微信红包或转账的金额大小不等,少则300多元,多则10万元。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根据公布的案情,法院将上述款项分为四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李某为“刷业绩”向张某借款25万元,这部分款项李某出具了借条。第二种类型是李某以“家里老人生病了,我现在手里没有周转资金,先转我3万块钱,等6月份回款后再给你”为由向张某提出的借款,张某通过微信将3万元转给李某,后在起诉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第三种类型是“520”“521”“666”“999”等多笔特殊含义的转账,及备注为“老婆生日快乐”“老婆爱你”“老婆辛苦了”等内容,共计16万元。第四种类型是仅能提供转账记录的款项。

法院逐一认定分析,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那么,法院会如何认定这四种类型款项的性质,又会作出怎样的判决呢?

“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具备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要件。本案中,原、被告恋爱期间存在多次转账,但是用途各异,应当区别处理。”

法院认为,根据原告张某提交的证据,第一种和第二种类型的转账能够体现出双方之间借贷合意,应当认定为借款,被告李某应当负责偿还。对于数额具有特殊含义及有备注“老婆生日快乐”等内容的第三种类型的转账,具有特殊寓意,应当认定为张某为表达爱意或者联络感情赠与给李某的,而非体现借贷合意的民间借贷关系,因此法院驳回了张某要求李某偿还这部分款项的诉求。对于第四种类型的转账汇款,张某除提供微信及银行转账记录外,并不能提供其他的证据加以佐证款项用途或者目的,考虑到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近三年的事实,结合双方经济收入水平、消费能力及分手原因等因素,法院没有认定第四种类型款项为借贷。

据此,沂水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原告张某28万元及相应利息。张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点解读

红包不一定就是赠与,也有可能需要返还

“恋人之间的金钱往来通常很多,如今大多数都是以红包或转账的形式在手机上完成。相关纠纷中的金钱给付一般具有借贷、赠与、共同生活开支等不同的用途或性质,是否应支持给付人的返还请求,要区分款项的具体性质。”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的徐旭东律师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根据聊天记录内容可以确定相关款项系借贷性质;根据“520”等特殊含义的转款数额或表达爱意的备注,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一般可判断这部分款项属于为加深感情的赠与。此外,对于不能说明具体用途或目的的款项,则有可能根据恋人之间的共同生活等经历,判断为共同消费。

“借款当然应当有借有还,赠与在不具有法定返还条件的情形下无需返还,共同消费款项给付方也无权主张返还。”徐旭东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最近网络上流传的“微信红包属于赠与,微信转账属于借款”这一说法,其实是对具体案例的简单化误读,认定相关款项的性质需要结合具体案情。法官表示,“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

此外,如果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司法实践中则会认定其是否属于彩礼,从而作出裁判。

徐旭东提醒,恋爱对象之间如有较大金额的借款,建议通过转账附言表明使用目的或者保留其他借贷证据,以免同赠与或生活消费混淆而造成日后产生还款纠纷。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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