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劳动者维权需注意保留证据原件
来源:紫牛新闻
2024-01-10 20:38:22

扬子晚报网1月10日(通讯员 徐杰 记者 张可)近日,南京江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发布一批劳动人事争议案例。该案例中,当事人因未能提供证据原件,其主张依法未予支持。

徐某于2020年3月入职某文具公司从事文具销售工作,2022年6月徐某以该公司拖欠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2023年1月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庭审中,徐某表示该公司未与其签订过劳动合同,其能提供的证据仅有一份企业授权书复印件,其中写有徐某为该公司员工,授权其代表公司在智联招聘平台招聘员工的内容。但该公司否认与徐某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对企业授权书的原件进行核对。徐某表示因原件丢失,无法提供原件进行核对。同时表示再无其他证据可以提供。因此,劳动仲裁委依据相关证据规则,对徐某的仲裁请求未予支持。

南京江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人员介绍,根据《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暂行规则》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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