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两车相撞的现场
扬子晚报网12月6日讯(通讯员 江公宣 记者 梅建明)近日,在南京江宁泽丰路与蓝霞路路口,两辆车在路口发生了碰撞,所幸在事故中无人员受伤。接到报警后,江宁秣陵交警中队立即派警赶赴现场处置。
现场民警经了解得知,事故发生时,冯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泽丰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蓝霞路路口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且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左转弯,遇牛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沿蓝霞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该路口,未减速慢行,最终两车发生了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现场勘查,秣陵交警中队事故民警依法认定,当事人冯某驾驶机动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且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左转弯,是引发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当事人牛某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时,未减速慢行,是引发此事故的次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为此,江宁秣陵交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认定当事人冯某负主要责任,牛某负次要责任。
交警在此提醒,驾驶员朋友们在转弯时需观察周边情况,注意避让有优先通行权的车辆和行人;直行的驾驶员通过路口时也应当减速慢行,相互礼让。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