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登记在儿子名下,共同生活的老母亲有无份额?扬州中院的这起判例颇具指导意义
来源:紫牛新闻
2023-10-30 14:25:42

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共同生活的父母是否享有财产权?10月30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扬州市中级法院了解到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耄耋老人刘奶奶和儿子生活了六十多年,儿子却将刘奶奶送到养老院,并称房子系自己所建,老母无权居住。年届九旬的刘奶奶将儿子告上法庭,希望确认其对房屋的所有权,使自己可以回家居住养老。

法院认为,案涉房屋无论登记在谁的名下,都无法否认房屋建成之时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对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享有的共有权利。

法院判决,确认刘奶奶对案涉房屋享有共同共有权,并在判决书中希望双方当事人珍惜此生缘分,子女照顾好老母晚年生活,为后代做好表率。

老父母建房过程中父亲身故,儿子接棒造屋成为户主

刘奶奶共养育了一子四女,儿子娶媳生子,四个女儿陆续出嫁,老两口一直和儿子一家共同生活。

1988年,年过五旬的张大爷和刘奶奶商量,祖孙三代住在一起,陈年老宅需要翻新重建,改善生活环境。为建新房,老夫妻俩陆续购入了砖瓦、木材等材料。天有不测风云,筹建过程中,张大爷因交通事故离世。安排好老人的后事后,赔偿款、父亲单位的抚恤金等均由张某甲领取,建造房屋的责任也理所当然地落在了唯一的儿子张某甲身上。他利用父母之前购买的建筑材料,再拿出自己的工资,于1991年建起了一座两层楼房,他也成为家里的新户主。

房子修建期间,为让一家人能有个安身之地,老宅并没有先行拆除。随后,在申领建房手续时,建设许可证上对原房屋处理意见一栏记载“拆翻后交集体”。房子建好之后,张某甲便将老宅出售,售房款自然也都由张某甲收取。此后,刘奶奶仍和儿子张某甲一家居住在同一屋檐下。2005年,张某甲办理房产所有权登记,将新房登记在其个人名下。

老母在养老院以泪洗面,一纸诉状哭诉“有家不能回”

数十年在一起生活,难免有所磕碰,刘奶奶与儿子儿媳之间自然也发生矛盾,且逐渐加深。之后,张某甲不顾母亲的拒绝和妹妹们的反对,强行将刘奶奶送到了养老院。在刘奶奶看来,自己年纪大了,既然有儿子也有家,那自己必然要在家里走完“最后一程”。所以,被送到养老院后,她多次强烈表达回家意愿。可养老院表示,需要其子同意才可以,然而张某甲始终拒不到场。回不了家的刘奶奶每日以泪洗面,四个女儿看不下去,轮流将刘奶奶接回家居住。

但根据当地农村风俗,有儿子的老人,不能在女儿家走完最后的生命里程,所以刘奶奶还是郁郁寡欢。2022年,刘奶奶将一纸诉状交到法院,把儿子告上法庭,哭诉自己有家不能回。

法院判决老人对案涉房屋享有共同共有权,结局暖心

同住数十载的老母拒绝住在养老院想要回家,儿子张某甲却声称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母亲不是房屋的登记权利人,也就没有居住在自己家里的权利,所以始终不肯接老母亲回家。

扬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物权登记的公示公信,是物权登记的对外效力。家庭成员内部,所有权的确认,要从是否存在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角度判断。

本案中,刘奶奶的户口簿记载张某甲是户主,且自张某甲出生后母子就一直在一起生活长达67年,其间并未分家析产,足以证明刘奶奶是与张某甲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刘奶奶劳动、生活了一辈子,经济上没有与张某甲分开,张大爷意外身故的赔偿款、抚恤金也是儿子领取,未有继承析产,老夫妻共同购买的建材,也被张某甲用于建造房屋。多年来,刘奶奶从未主张自己应当得到什么财产。

承办法官认为,案涉房屋无论登记在谁的名下,都无法否认房屋建造之时,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对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享有的共有权利。

法院判决,确认刘奶奶对案涉房屋享有共同共有权。双方应该珍惜此生的缘分,尤其张某甲作为刘奶奶唯一的儿子,对于年近九旬的老母亲,更应悉心照料,使其安度晚年。承办法官在判决书中劝解,张某甲作为兄长,要给妹妹们做好表率;作为父亲,更要给子女做好表率。判决作出后,张某甲表示服判息诉。后因涉案房屋被拆迁,张某甲拿出刘奶奶的财产份额,几个妹妹出资,一起为刘奶奶购买了一套房子,并轮流照顾其生活,一家人的关系逐步得到缓和。

专家视点:民法典未规定家庭成员法定居住权,该案判决彰显人文关怀

扬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包振宇认为,这是一起老年人主张确认财产权利,从而实现自身居家养老愿望的典型案例。随着我国进入老年社会,老年人在财产权益、居家养老等方面的民生需求日益增加。对于全部或者部分用父母财产建造、购买,但登记在子女名下的家庭住宅,形式上全部归子女所有。

本案中,法院没有机械地适用不动产物权登记变动的规则,而是全面考虑房屋来源和现实情况,确认年老父母对登记在子女名下的家庭住宅享有家庭成员共同共有权,充分保障了老年人居家养老的权益和诉求。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梳理全案证据,查清了案涉住宅从1988年开始建造至今数十年的来龙去脉。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承办法院准确区分物权登记的内外部效力的不同,综合案件事实确认了原告对案涉住宅的共同共有权。

包振宇表示,本案中原告的最终诉求是居家养老,实现自己对子女名下住宅的居住权益。但我国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家庭成员的法定居住权,通过确认共有权来实现自身居住权益就成为许多老年人的诉讼选择。法院积极探索家庭成员共同共有权的法律适用,提出“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司法认定标准,这对切实保障老年人居住权益,真正实现老有所居、老有所安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通讯员 陆开存 张瑾瑶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陈咏

校对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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