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花300多万元买婚房登记双方名下,未能成婚引发官司
来源:紫牛新闻
2023-09-26 20:39:14

订婚时,男方家庭为表示对女方的重视和结婚诚意,虽然首付和后续还贷全部由男方家庭出资,但在购置婚房的合同中写上了儿子和未来儿媳两个人的名字。遗憾的是,两个年轻人最终因感情破裂未能成婚,还因为这套房屋的归属引发纠纷,最终对簿公堂。

9月25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认定案涉房屋具有彩礼性质,令女方在预售合同具备变更登记备案条件后十日内配合男方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婚房登记双方名下,未能成婚引发诉讼

2021年6月,张伟和王娟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了恋爱关系。三个月后,双方在亲友见证下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当天,张伟的家庭和南通某房地房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在南通主城区购买了一套总价336万元的商品房作为两人的婚房。

张伟的父母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了购房首付款200万元。为了表示对王娟的重视和结婚诚意,张伟的家庭一致提议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处写上了张伟和王娟两个人的名字。因此,这套房屋剩余的136万元房款由张伟和王娟两人作为借款人以该房产为抵押向银行贷款,但实际上贷款由张伟一人按月偿还。

万事俱备,只待吉日与良辰。就在两个年轻人准备携手走入婚姻殿堂之际,却发现因为双方相处的时间较短,彼此之间缺乏了解,尤其在文化背景、生活习惯上差异较大,种种生活琐事都无法沟通解决,最终两人决定分手。

分手后,张伟要求王娟配合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变更手续,由他单独享有《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但王娟不同意。为此,张伟一纸诉状将王娟起诉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判决:女方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法庭上,王娟辩称,其对涉案房屋拥有份额,同时该房屋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不能涤除其享有的买卖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伟和王娟作为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显然是为双方结婚而做准备,是双方订立婚约意思表示的延续。张伟虽将王娟列为共同买受人,但涉案房屋首付款由张伟父母支付,购房贷款也由张伟单独偿还,期待在婚姻缔结成功后让王娟获得利益,具有彩礼性质。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张伟要求《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由其享有的诉请合法有据。

同时,法院还认为,案涉房屋虽未进行登记,但已完成全部结算,具备不动产登记条件,对房屋项下的合同权利义务进行处理,有利于明晰权利,减少当事人讼累。当然,王娟系案涉房屋的共同还款人和抵押人,《商品房买卖合同》权益归张伟享有后,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应影响银行所享有的债权和抵押权。所以在案涉房屋抵押贷款全部清偿前,未经贷款银行同意,不具备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变更登记的条件。

综上,崇川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娟在所涉商品房预售合同具备变更登记备案条件后十日内配合原告张伟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王娟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法官:婚房也属彩礼,三种情形应返还

“彩礼通常情况下是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大宗财产如房、车等也有成为彩礼的趋势。虽然房、车的给付没有特别的仪式,购买时添加女方名字即告给付完毕,但归根到底,男方赠与女方大宗财产的目的都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也为了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使用这些财产。”

该案二审合议庭审判长钱锋表示,这类给付一般在双方即将谈婚论嫁时发生,明显区别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表情达意的赠与。如果将该类财产的赠与视为普通赠与,则男方家庭为结婚投入的大量资金,在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时不能要求返还,显然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也不利于提倡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道德准则的婚姻行为。

那么如果最终未能成婚,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通常在哪些情况下女方需要返呢?

钱锋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各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他表示,该案中,男方家庭出资购买婚房并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行为明显出于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现在双方丧失了缔结婚姻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女方无偿受益的状态不应得到法律保护。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高雁 古林


校对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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