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产经营中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地方,企业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是对从业人员以及有关设施、设备使用者知情权的忽视,同时也为事故发生埋下了隐患。南通一家家具制造公司,因为未在码头吊装作业现场和吊机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安全生产法》规定,被南通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予以立案调查,并给予罚款1000元,责令限期改正。
【基本案情】企业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022年7月27日,南通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南通金鼎龙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码头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码头吊装作业场所和吊机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执法人员当即开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对该公司予以立案调查。该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码头吊装作业场所和吊机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处以罚款1000元,并责令限期改正。
【小仲点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对从业人员知情权的保障,有利于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在生产经营中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地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对从业人员知情权的保障,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本案中南通金鼎龙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码头吊装作业现场和吊机属于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该公司却未在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忽视了从业人员和有关设施、设备使用者的知情权,为生产安全事故埋下了隐患。而且,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规定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必须明显和易于辨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通讯员 苏交执法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笪越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