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牛看法|虚报学历失去高薪工作,他输在了诚信缺失
来源:紫牛新闻
2022-12-02 19:47:26

小明(化名)入职某奢侈品交易公司,月薪高达3万多元,尽管超额完成业绩指标,却在试用期结束前被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小明起诉至南京市玄武区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3万余元,该诉请被驳回,南京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从法院披露的案件信息看,小明虚报学历失去这份工作,不是输在了业务能力,而是输在了诚信缺失。

早在2001年,高考全国卷作文题《诚信》就引发了各界广泛讨论,诚信如今早已成为社会的道德行为准则,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仍有一些人为了眼前的利益,无视诚信,最终为此付出代价。

其实,诚信并不仅是道德范畴的要求。《民法典》开篇第7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劳动合同法》在第3条“基本原则”中更是明确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而这也是这起案件中法院判决的主要依据之一。

作为一种双向的约束,《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而在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也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法院在该案中明确表示,“诚实信用是劳动者入职的最基本要求,不因劳动者胜任工作而排除。”

不过,这一案例并不说明用人单位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以学历问题为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根据民法中的“权利失效”原则,如果单位在得知员工存在学历造假、虚报学历等问题后,仍与其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由此令劳动者相信用人单位已不再对其提供虚假学历等行为进行处罚,则可视作放弃了相关权利。这在司法实践中也不乏案例,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用人单位因为其他方面的原因,却以此为由解聘员工的“翻旧账”做法。

但无论如何,任何原因都不能成为无视诚信的理由,因为即便获利一时,早晚也会食得苦果。以职场为例,因为失信失去岗位,甚至在行业内留下负面印象,真是得不偿失。而随着国内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一次失信行为可能会令当事人在众多领域付出代价。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以诚信的清澈泉水进行浇灌,才能收获人生、事业的甘甜果实。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评论员 万承源

校对 李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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