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病逝未留遗嘱巨额资产谁来管?南通审结指定遗产管理人首案
2022-11-29 11:18:48

企业家因病突然去世,生前未留下任何遗嘱,却留下数十家公司无人管理,而多位第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管理等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11月28日,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纠纷案,判决一名在死者所创办公司任职的女儿为遗产管理人。据介绍,该案是《民法典》施行后南通法院办理的首例指定遗产管理人案。

企业家突然去世,谁当遗产管理人起纠纷

丁伟是一位在商海沉浮多年的企业家,生前担任江苏某集团公司等数十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也给自己的家庭积累下了巨额资产。

丁伟曾有过三段婚姻,今年10月他因病突然离世,留下年迈的父母和三个孩子。此时除了长女丁兰已成年跟着父亲在商海打拼多年并任集团公司总经理外,长子丁旭才9岁、次子丁涛只有4岁,全家陷入悲痛之中。

与此同时,要处理好丁伟留下的遗产,让公司和生活尽快回归到正轨。然而,丁伟生前并未立下遗嘱或遗赠协议,其五位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虽依法均可成为遗产管理人,但相关继承人对遗产管理等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于是,丁涛的母亲以丁涛的名义向海安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丁兰一直在集团公司担任管理工作,相对比较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及运营状况,为确保丁伟的遗产能得到妥善管理,保障继承人的合法利益,请求指定丁兰为遗产管理人。

女儿在公司任职多年,被指定为遗产管理人

该案审理过程中,丁伟的父母均同意由丁兰担任丁伟的遗产管理人,丁兰亦表示愿意担任遗产管理人。丁旭的母亲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以邮寄的方式向海安法院提交了放弃继承权的书面声明书。

(图)海安法院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丁伟生前未立有遗嘱或遗赠协议便因病离世,致使其生前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数十家公司无法正常运行,不仅不利于公司的经营管理,也不利于继承人、债权人的权利实现。现丁涛作为丁伟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向法院申请指定丁伟的遗产管理人,符合法律规定;丁旭虽未明确表示同意指定丁兰担任遗产管理人,但其向法院提交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等行为表明其无意于担任遗产管理人,同时其也未对指定丁兰为遗产管理人提出异议及具体理由。

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以及丁兰亦愿意担任遗产管理人等情况,海安法院认为指定丁兰担任遗产管理人将更有利于遗产的有效管理,亦能更好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丁兰应当按照《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依法履行遗产管理人之职责。

据介绍,该民事诉讼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法院判决丁兰为遗产管理人。

法官:选任秉承最有利于遗产保护原则

海安法院该案承办法官陆晓丽介绍,根据《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如果多名继承人未推选遗产管理人,由多名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但在实践生活中,如果涉及到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股权等变更,相关行政部门往往要求所有继承人达成一致意见,否则不予办理企业工商变更登记。

本案中,从丁伟去世后到丁涛提起本案申请之前,丁旭及其监护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一直未予明确表态,系引发诉讼的根本原因,因此认定本案属于实质上存在争议的情形。丁涛作为继承人,可根据《民法典》第1146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陆晓丽指出,管理遗产特别是像本案中的情况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这就要求遗产管理人具有一定的能力和素质,因此法院秉承最有利于遗产保护的原则,以及维护继承人、遗产债权人利益的原则,结合具体实际的情况,选任合适的遗产管理人。(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吉雨馨 古林

校对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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