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法眼|恋爱谈崩同居女子怒刷男方卡买房,情侣“共享”哪些财物可获法律支持?
来源:紫牛新闻
2022-11-18 16:40:28

恋爱中的情侣是否真的可以“不分彼此”?女子同居期间刷男方银行卡买了一套房,却在合同中只写下自己一个人的名字……近日,湖南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特殊的案件,最终认定女方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判决返还购房款。

在恋爱同居期间,涉及财产的相关问题法律会如何认定?“共享”银行卡的常见行为是否能获得法律支持?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律师。

报警:同居前女友盗刷银行卡买房

四年前,张斌与李萍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同居,但后来两人关系出现危机,李萍因租房问题暂未搬离张斌房屋。

2019年7月,李萍趁张斌出差,用张斌银行卡刷卡32万余元,用于支付岳阳某小区一套商品房的首付款和工本费等。但是,该购房合同上的买受人仅为李萍一人。

几天后,张斌回到家后发现此事,立即向当地警方报案。张斌称当时两人已经分手,前女友李萍盗刷了自己的银行卡。被派出所传讯后,李萍表示愿意返还,于是张斌向派出所出具了刑事谅解书,警方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随后,李萍陆续向张斌退还了11.8万元,但剩下的钱没了动静。无奈之下,张斌将对方起诉至法院。

该案庭审中,李萍辩称,两人直到张斌报案后才解除同居关系,同居期间两人曾多次合意买房,案涉购房行为是双方的共同意思。她还称,双方同居期间,自己的实际付出远远超过张斌,所以不应当再向对方退还款项。

法院:女方构成不当得利,返还相关款项

那么,李萍的这一说法,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岳阳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被告李萍刷原告银行卡支付房屋首付款的行为,原告张斌主张其并不知情也未同意,李萍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行为经原告同意或购房属双方共同合意。

因此,双方虽原系恋爱关系,李萍的行为仍构成不当得利,张斌有权请求返还所刷取的款项损失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萍返还原告张斌不当得利款21万余元,并以此为基数支付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该案一审判决后,李萍不服提出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萍刷取32万余元的事实没有争议,其未能举证证明案涉款项为双方共同投入并经营,共同创造形成,亦未举证证明其将张斌卡中款项用于购买案涉房产已经过张斌的同意。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律师:同居日常合理开支一般不涉及返还

该事件中,李萍和张斌并非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她被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返还所欠款项,但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恋爱同居的这一特殊关系中,涉及财产的相关问题法律会如何认定呢?

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常璇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在一般情况下,未经他人同意就刷取他人银行卡是有可能构成盗窃、诈骗、信用卡诈骗等刑事犯罪的。而在该案中,男方曾经报案,但后续又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因此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没有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为了避免误判无辜的风险,证据标准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常璇认为,该案中男女双方原处于恋爱同居状态,同居男女持有、使用另一方银行卡在生活中比较常见,且女方刷卡时是否获得男方同意,是否符合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要件都需要证据进一步证明。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很难被认定为盗窃罪。如果此事发生在同事或一般朋友之间,被认定为犯罪的可能性会大大增加。不过,虽然该案不构成犯罪,但仍然构成民事上的不当得利,因此应当返还钱款。

常璇表示,恋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不适用《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但对于同居期间日常生活的合理开支一般不涉及返还,对于大额的财产比如房屋、车辆,如果没有约定则按一般共有的规则来处理,即按出资比例、权属登记、权属约定等确定各自份额。对于附条件的赠与,如以缔结婚姻为条件,未达成条件的赠与可要求返还。(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李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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