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下旬,河南平顶山汝州市中央公园抽水抓捕“怪鱼”鳄雀鳝引发全网关注。该物种为大型凶猛的掠食性鱼类,曾在国内多地被发现,作为外来物种对本土水域生态会产生较大威胁。8月27日,一雌一雄两条鳄雀鳝被捕获并作无害化处理,但与之相关的话题却仍在持续……
和避之不及相比,更需要正确认识
近日,鳄雀鳝这个名字在各大媒体上高频出现,“怪鱼”、“外来入侵物种”等词语贴上标签后,人们对这种鱼避之惟恐不及。某地有群众举报超市售卖鳄雀鳝,执法人员到场告知危害,超市对鳄雀鳝进行了扑杀处理。笔者认为不必见之必除,而是应该规范管理。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令禁止饲养和出售鳄雀鳝,关于外来入侵物种的界定,也有学者提出不同意见。不过,就笔者的了解,目前饲养和出售需要的相关资质比较模糊,有人指出鳄雀鳝没有明确界定为观赏鱼,所以作为观赏鱼出售值得商榷,那么对于该超市和一些水族店来说,首先需要面临的可能是相关资质的明确性问题。
据了解,目前我国的鳄雀鳝,主要用途还是观赏使用,并已经引入几十年。有专家指出,鳄雀鳝在野外的繁殖有限,成熟需几年甚至十年时间,在北方也无法生存,所以就捕杀的紧迫性来说,仍不如福寿螺等其他水生外来物种。并且,外来物种并不需要和扑杀画上等号,野外发现的可以处理,但没有必要扩大到养殖范畴,应该明令禁止的主要还是放生行为。
牛蛙、小龙虾等都是入侵物种,随意放生对于生态都有一定破坏,但是不代表它们没有价值,只是因为较为常见,所以人们了解比较多,不会产生不必要的恐慌。笔者认为,任何事情只要在一定的“度”内就可以被掌控。从网络舆论的角度,也不应该一味突出它们的“可怕”,而是应该注重如何正确和科学认识这些物种,从而规范我们自己的行为和爱好。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评论员 刘浏
堵不如疏,可否引导放生者参与增殖放流?
河南汝州抓捕“怪鱼”事件再次让人们将目光聚焦在“放生”一事上。
近年来,由放生特别是外来物种放生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并不少见。其实,我国法律对于外来物种的引入、放生等的处罚已有明确规定,《生物安全法》明确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在近日,《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相信有了立法层面的保障,放生问题的解决必将向前进一步推进,而接下来需要做的,是通过制定细则对相关问题进一步明确,使相关规范工作更具有可操作性。
“放生”寄托了良好的心愿,但如不谨慎而为,则会带来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记者观察到,近些年来,各地相关部门通过增殖放流行动对水体生态进行修复,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堵不如疏,如果这样讲科学、有组织的增殖放流行动可以为有“放生”心愿的个人提供参与途径,让其在合适的时间、水域“放生”经研究确定的合适鱼种,或许能为“放生”问题提供一条解决路径。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评论员 万承源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