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月28日发布公告,依照法律规定,告知相关事项。
南京中院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的庭审、接待、诉讼服务全部延期,已经在公告排期的庭审依法顺延至2月3日,其他庭审、听证、调解、质证等诉讼活动将另行通知。
向南京中院申请立案(包括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提交证据材料、联系法官等事项,建议优先通过南京中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http://ssfw.njfy.gov.cn)进行在线办理。案件审理能通过互联网开庭的,当事人可申请网上开庭,尽量减少出行,降低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身在湖北以及其他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无法到法院参加庭审的,可以依法向南京中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根据《南京市关于在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有关措施的通告》,所有来院的外单位人员和当事人、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入法院办公区、审判区均须佩戴口罩,并配合法院相关检查。
记者注意到,秦淮法院、江宁法院、高淳法院等南京中院下辖的基层法院也发布公告,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的庭审、接待、诉讼服务延期,已经在公告排期的庭审依法顺延至2月3日。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