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因病致贫返贫 江苏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
2022-07-29 09:51:48

为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江苏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让困难群众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该实施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10类群体可申请医疗救助

记者获悉,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市、县(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以及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不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纳入救助范围。

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

根据《意见》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

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全额资助参保;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由各设区市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个人缴费标准的80%给予定额资助参保。

对未参保的新增救助对象,及时资助参保,免除待遇等待期。积极适应人口流动和参保需求变化,灵活调整救助对象参保缴费方式,强化部门间工作衔接,确保救助对象及时参保、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

《意见》要求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严格执行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和标准,实施公平适度保障;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完善大病保险对救助对象的倾斜支付政策;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

分类设定救助起付标准 特困人员给予100%救助

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和救助比例,对全额资助参保对象及市、县(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不设起付标准,按不低于80%的比例救助,其中特困人员、困境儿童中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100%救助;定额资助参保对象起付标准不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救助比例不低于70%。合理设定年度救助限额(以下简称救助限额),普通门诊救助限额不低于1万元;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和住院共用救助限额,原则上不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医疗救助基金筹资情况科学确定,避免过度保障。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控制基本医保目录外医药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结报后,救助对象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个人自付费用控制在政策范围内住院总费用10%以内。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于丹丹


校对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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