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的毛坯房拿到手是精装房,业主并不高兴诉请赔偿恢复原样
2019-12-14 16:43:47

买新车买到二手车不是新鲜事,但买新房买到“二手房”的不多见。南京栖霞区的崔先生家申购了两套保障房,在领房那天却发现原本毛坯交付标准的房子已被人装修完毕,还没领到的新房相当于成了二手房,于是找到经办方、物业公司以及保障房建设公司交涉。原来,这套房屋错误交付给了案外人朱某。入住计划受到影响,他四处奔走交涉,但无法达成和解,只好将建设公司、物业公司等4家单位告上法庭。栖霞法院审理后作出裁决,于近期生效,由保障房的建设公司负责恢复原样,并支付延期的费用。

领房那天发现房屋被陌生人装修好了

崔先生家原本是迈皋桥附近的拆迁户,当时他们家的房屋被征收后接受货币补偿,这笔钱由拆迁征收部门封存用于给他们申购保障房。崔家在丁家庄保障房片区某苑29楼申购了两套房屋。2018年3月29日,崔先生接到经办方某置业顾问公司的通知手续已经齐全了,4月1日可以交付新房了。崔先生如约前往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但到达之后崔先生被告知,房屋交付出错,他申购的其中一套房屋因出错交付给了案外人朱某。这朱某拿到房屋后就装修了,目前,这套原本毛坯交付标准的房屋已经装修完毕,厨房、卫生间、飘窗等都装修好了。

崔先生并不乐意,因为隔壁那套房也是他家申购的,原本打算两套房同时装修,这么一来自己无法达到使用目的。在他看来,虽然别人把他家房子装修了,但这套装修过的房子相当于“二手房”,于是分别找某保障房建设公司、前期物业公司、某置业顾问公司以及该项目的用地单位南京某建设公司交涉,要求恢复原样并且赔偿延期的费用。由于交涉无果,崔先生将以上四家公司共同告上法庭。

谁来承担失误的责任合同上有约定

此案在审理期间各方都请了律师,被告某置业顾问公司方辩称,他们只是负责审核业主材料的经办人,己方受保障房建设公司委托,与业主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因此不属于适格主体,况且出错的是负责保管交付钥匙的前期物业。而前期物业公司辩称,他们是受保障房建设公司委托具体经办房屋交付的相关工作,从物业费专用收据、入伙流程表均可以看出物业公司在收取物业费、发放《业主手册》等资料时均无差错,从房屋验收交接单可以看出错误发生在办理房屋验收交接时,接待人错将案涉房屋交付给案外人朱某,而物业公司并无该工作人员。保障房建设公司辩称,交付义务具体由置业顾问公司和前期物业公司实际办理,原告的主张无依据。被告南京某建设公司辩称,己方既非案涉房屋的代建单位,也不是产权单位,故不应承担原告主张的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原告崔先生与被告某保障房建设公司签订了《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一份,约定该文件作为房屋交付的附件,由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共同签署。庭审中,某置业顾问公司提交涉案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上述证据旨在证明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方为原告与被告某保障房建设公司,明确约定该公司负有交付房屋义务。经质证,原告对该证据予以认可,并主张由被告某保障房建设公司承担各项违约责任。

裁定保障房建设公司恢复并支付延期费用

法院认为,被告某置业顾问公司作为销售服务部门,经其审核资料确认原告手续齐全、房款已清、同意入住,表明原告作为受让方的义务已履行完毕,被告某保障房建设公司作为转让方负有依约交付案涉房屋的义务,案涉房屋被案外人朱某错误接收并装修,导致后来的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原告主张被告保障房建设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合法有据。且该被告具有将案涉房屋恢复至合同约定的交付状态的履行能力。法院判某保障房建设公司在三十日内承担原告房屋恢复原状的违约责任,恢复情况参照原告申购的隔壁另一套房屋室内的状况,并参照超期过渡费的标准,赔偿原告自2018年4月1日起至该案判决之日止逾期交付房屋的损失2.4万余元。

法官认为,保障房的顺利交付涉及千家万户群众的根本利益,但因保障房的特殊性,使其建设、销售、交付环节均不同于普通商品房,此案的意义在于一方当事人属普通民众,掌握证据有限,诉讼能力较弱的情况下,法官通过依职权调查、走访,查明案件事实,明确责任主体,作出公正的裁判,真正让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此案对类似案件的审理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 微矩阵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69号新华报业传媒广场 邮编:210092 联系我们:025-96096(24小时)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2120170004 视听节目许可证1008318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苏字第394号

版权所有 江苏扬子晚报有限公司

 苏ICP备13020714号 | 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 苏B2-2014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