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6月17日讯(通讯员 李燕汝 曹浏 记者 万凌云) 马路上的窨井盖虽小,但常因缺损,致使窨井成为“吃人”的“马路杀手”,严重威胁群众出行安全。6月16日,镇江京口法院对一起偷盗窨井盖案件做出一审判决。记者获悉,该案也是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之一。17日,院方介绍,被告人陈某才,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犯盗窃罪判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现场
去年12月,被告人陈某才在镇江市京口、润州、新区等地流窜作案,先后6次在深夜盗窃各式窨井盖,合计65块,重达3吨,卖得赃款6000多元。虽然陈某才获利不多,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这种行为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他驾驶其自有的电动三轮车,在镇江市的多个地点踩点,并准备好了要偷取窨井盖和雨水井盖,主要目的是当废品来出售获利。”镇江市京口法院刑庭庭长孙文告诉记者,陈某才盗取的井盖在数量上和窨井盖所处的位置上,都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记者了解到,本案中,被告人涉及了两个罪名,一个是盗窃罪,一个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罪并罚最终得出量刑结果。对于量刑考虑,院方进行了解释。孙文说,盗窃在数额较大的幅度内,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盗窃行为如果是触犯到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的话,这个罪名就是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进行量刑。”
孙文还特别提醒,窨井盖虽小,但却关系到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
近年来,窨井“吃人”“伤人”事件时有发生,为此,2020年我国出台《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针对偷窃窨井盖行为进行刑法规制和严厉打击。
孙文介绍,大家常规理解的危害公共安全,包括放火、绝水这种比较严重的性质。但是在本案中,陈某才以盗窃窨井盖的行为,产生危害社会的效果。“这样的案件较为少见,也说明,立法方面对公共安全的保护在不断地提升。”
孙文最后警示,小小的井盖,托起的却是社会公共安全的大问题。这起案件的判决,给心存侥幸的偷盗者敲响了警钟——盗窃、破坏窨井盖不再只是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小事,而是严重的刑事犯罪。
校对 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