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借”大师名销售紫砂壶被罚420000元 江苏发布仿冒混淆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来源:紫牛新闻
2021-05-03 11:52:27

擅“借”大师名销售紫砂壶被罚420000元;“剪标波司登”实际是冒牌货……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发布了2021年第三批仿冒混淆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薛玲

【案例一】

擅“借”大师名销售紫砂壶

2020年1月,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某紫砂艺术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壶底印有顾景舟、蒋蓉、季益顺、吕尧臣、汪寅仙字样的紫砂壶共计824把,证书7本。

顾景舟、蒋蓉、季益顺、吕尧臣、汪寅仙均为“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是宜兴市紫砂行业知名的制壶艺人,其姓名在紫砂行业有一定影响力。当事人自2016年6月开始,在明知紫砂壶是冒用这五人制作的情况下,仍购进924把紫砂壶用于销售,并伪造收藏证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姓名”的混淆行为,宜兴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紫砂壶824把、证书7本,罚款4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剪标波司登”实则冒牌货

2020年11月,吴中区市场监管局接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举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在某网购平台开设网店,并于2020年10月16日在某网购平台微信小程序“好货内购 ”开设名称为“波*登”的店铺,店铺首页标明“波司登剪标”,店铺内销售商品名称带有“波**同厂剪标”字样。但该店铺内所售商品实际为当事人通过微信从网络卖家处购进,所售商品和波司登的产 品毫无关联。截至案发,当事人共计销售商品名带有“波**同厂剪标”的商品893件,销售金额159897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构成“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LV口罩”是假货

2020年12月,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张家港市某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几名工人正在包装印有LV标识的一次性防护口罩。

经查,2020年11月,当事人以现金的形式在贩子手里购买了印有LV 标识的无纺布7卷,全部用于生产一次性防护口罩22000只,并在某网购平台上进行销售。但权利人从未委托或者授权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制造、仓储、销售任何带有LV标识的各系列商品。

当事人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标识使用在一次性防护口罩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混淆行为,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印有LV标识的一次性口罩7000只,罚款2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打着抖音旗号来招商

2020年12月,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代理人的举报,对当事人擅自以抖音品牌方合作伙伴的名义举办招商会招揽广告业务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在招商会签到处摆放“抖音生活乐客巴巴电商平台”邀请函,会场内外的海报、现场签名墙、会场大屏幕等均有抖音标识,但当事人未能提供抖音品牌方的授权书或者合作、冠名协议,无法证明乐客巴巴平台与抖音品牌方之间存在商业合作关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混淆行为,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擅用“一胜百”企业名称被罚26万

一胜百太平洋有限公司多年从事模具、钢材等产品的生产经营,“一胜百”是模具钢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企业字号。昆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某模具技术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获得一胜百太平洋有限公司授权、许可,擅自在相似经营领域和产品上使用“一胜百”企业字号,引人误认为与“一胜百太平洋有限公司”存在特定联系。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昆山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6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钻空子被查申请变更企业名称

2019年10月,仪征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投诉书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86年,经过多年使用和宣传,“中检”“中检集团”作为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的简称,已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当事人于2016年5月登记注册 了以“中检”为字号的企业名称,利用企业名称分级管理的规定,取得使用“中检”作为字号的权利,但当事人与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并无关联,也无合作关系。

当事人上述行为足以使公众误以为其与“中检集团”存在特定关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的混淆行为,仪征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调查期间,当事人已主动向仪征市市场监管局申请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案例七】

他人注册商标成自家招牌

2020年7月,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举报,反映辖区内某机械密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密友”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经查,密友集团1988年即获得商标注册证书,2012年被认定为 机械密封件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当事人于2020年5月28日登记注册,使用“密友”作为企业名称字号,未获得密友集团有限公司授权,且两家企业之间无关联关系。

当事人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构成“足以引人误认 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两个“融创”非一家

2020年5月,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某广告有限公司将他人的“融创”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融创”商标权利人为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于2019年2月19日登记注册,公司名称中含“融创”字样。当事人将他人的“融创”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商标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校对 丁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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