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一股东查阅公司账目“碰壁” ,能否起诉?
来源:大河客户端
2020-12-03 20:36:50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段伟朵 通讯员 鲁维佳

因发生纠纷,一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凭证等材料却未能如愿,便将公司告上法庭诉请实现股东知情权。3日,记者从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成功执结这起股东知情权纠纷,在执行法官的协助下,申请执行人成功查阅了该公司会计账簿凭证等材料。

什么是股东知情权?股东提起知情权需要满足什么条件?股东行使

知情权的范围该如何确定?随后,记者就上述问题进行了专访。

【案情】查阅公司账目“碰壁” 诉求知情权获支持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某产公司与某台公司共同投资成立了某光公司。某产公司实缴出资比例45%,某台公司实缴出资比例55%。后在某光公司经营过程中,某产公司与某台公司发生矛盾,关系逐渐恶化。2019年3月起,某产公司先后三次向某光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查阅、摘抄、复印其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某光公司均未予以答复。某产公司遂以维护股东红利分配的权利为由,将某光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该公司立即向其提供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供其查阅、复印、摘抄。

庭审中,某光公司辩称,某产公司要求查阅其财务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有不正当目的,但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产公司要求查阅历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要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但其要求复印、摘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某光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其公司历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供某产公司查阅(上述材料查阅地点均在某光公司办公区域内,查阅时间总计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驳回某产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因判决生效后,某光公司并未履行,某产公司向惠济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执行】释法明理显成效 执行法官协助股东“查账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某光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并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多番释法明理,敦促其主动配合法院执行。

“可能是沟通出了问题,但是我们没有拦着他们看账本啊,只是这两天业务量非常大,我们也需要点时间准备材料,你们得过几天再来。”起初,该名法定代表人以业务繁忙等为由多番拖延,但在执行法官的多次融情于法的劝说下,其最终表示愿意尽快协助申请执行人查阅。

“我除了要查看账簿凭证,还要查看会计报告等材料……”12月1日,在执行法官的见证下,申请执行人在该公司查阅了相关账目等材料。执行现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也表示,以后申请执行人要查账,没有必要再起诉,在公司查就行了。至此,该案得以圆满执结。

【说法】

1.什么是股东知情权?

本案执行法官介绍,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者,其依法享有诸多的权利,例如分红权,决策权、表决权、提案权等,而股东知情权既是股东各项权利中的基础性权利,该项权利的行使也是一些股东特别是小股东切实监督实际控制人的经营行为,保证公司健康正常运行的重要方式之一。股东知情权既可以来源于《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法定权利,也可以来源于公司章程之规定。根据目标公司类型不同,股东知情权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之股东知情权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知情权,二者在知情权的行使范围和法律适用上各不相同。

2.股东提起知情权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股东提起知情权诉讼的前置程序,即股东必须有证据证明公司在其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后,公司明确拒绝其查询会计账簿,或在法定的期间内(15日)未予答复,方能提起知情权诉讼。这一前置条件设定的目的在于:既保障了股东在其查阅权受侵犯时有相应的救济途径,也防止因股东滥用诉权而干扰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

同时,由于股东知情权系基于股东的特定身份所获得,其本身不属于债权请求权范畴,股东可以随时要求查阅自其成为股东以来的上述文件,其查阅权原则上不应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只有当其查阅请求被明确拒绝方才开始起算诉讼时效。

3. 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该如何确定?

司法实践中,由于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发展阶段的公司在经营管理上千差万别,涉及的文件资料也各不相同,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需要结合司法实践、《公司法》等法规列举范围及公司章程等综合确定股东行使知情权之查阅、复制具体资料范围。对于超出列举范围的诉讼请求,通常会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驳回,比如要求查阅月营业报表、债权债务人员清单、合同原件等。鉴于查阅工作应当有合理时间及地点,为尽量减少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所造成的影响,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会根据股东要求查阅、复制的资料时间跨度和文件资料数量进行自由裁量。

4.股东知情权案件应当如何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股东知情权案件属于执行实施类案件,结案方式包括执行完毕和终结执行,执行完毕包括自动履行完毕和强制履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上述结案方式都是属于股东知情权案件可以顺利执行的情形,但如果遇到会计账簿、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资料全部灭失或部分灭失,作为被执行人公司只能提供部分材料或者不能提供材料、申请执行人又不愿意放弃权利的情况,应认定为属于执行不能情形,此时应要求被执行人说明部分材料或者不能提供材料原因,根据原因追究责任主体相应的责任,并对案件做终结执行裁定。

执行法官表示,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公司类案件纠纷日益增加,大量公司类案件也进入到法院的审理执行程序中,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不少股东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正不断增强。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股东知情权既是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的重要权利,也是股东重大决策权、受益权等其他权利得以实现的基础。当股东要求行使知情权时,一方面,应当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为限;另一方面,公司也应当慎重对待,为股东合法行使知情权提供便利,且应当注意只有公司能够举证证明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时,才可以拒绝其查阅会计账簿的要求。双方因注重多进行沟通和友好协商,从而共同促进公司的良性经营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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