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捕期捕鱼4000斤,5人获刑又赔偿
来源:紫牛新闻
2020-11-27 19:09:54

扬子晚报网11月26日讯(通讯员 张天琪 记者 刘浏)2018年3月至6月长江禁渔期间,夏某某、屠某某、宋某前、宋某林等人时分时合在长江太仓、崇明等水域使用超声波仪器、电拖网、刀鲚网等禁用工具非法捕捞,并经事先合谋,将渔获物售卖给俞某,俞某收购后进一步加价销售,共同谋取非法利益。其中,夏某某单独捕获鮰鱼、鲈鱼等渔获物271公斤,屠某某单独捕获鮰鱼、鲢鱼等渔获物518公斤,夏某某伙同屠某某共同捕获鮰鱼、鲢鱼等渔获物682公斤,宋某前、宋某林捕获刀鲚、鮰鱼等渔获物714公斤,共计捕获渔获物2185公斤,涉案价值人民币20余万元。

2019年5月,公安机关将夏某某等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张家港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检察机关认定夏某某等四人的非法捕捞行为与俞某的非法收购行为存在相互利用、相互支持的关系,通过共同实施违法行为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夏某某等五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张家港市检察院认为,夏某某等人在长江水生生物资源繁衍生殖的重要时段禁渔期内,在长江干流水域多次非法捕捞,妨碍鮰鱼、刀鲚等种群繁衍并导致其他水生生物减少,均严重危害渔业资源,破坏长江生态系统,危害其他水生生物资源,影响长江水生生物物种的多样性,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夏某某等人不仅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据此,2020年4月,张家港市检察院向管辖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夏某某等五人承担渔业资源、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共计41万余元,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官围绕非法捕捞造成天然渔业资源损失、破坏长江生态系统、影响水生生物物种多样性等开展释法说理。庭审中,夏某某等人自愿认罪认罚,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款。目前,夏某某等人已主动缴纳了违法所得、赔偿款等费用合计32万余元。夏某某等人的赔偿款将用于购买鱼苗,向长江流域进行投放。通过增殖放流的方式,对长江流域进行生态修复补偿,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

2020年11月19日,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内敲响一声庄严的法槌,该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完毕。

法院判决,夏某某等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退缴各自的违法所得,赔偿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41万余元,并就非法捕捞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非法捕捞者、违法收购者不仅要被判刑,还要对渔业生态资源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没有买卖,就没有捕捞。检察机关在办理非法捕捞案件中对“捕、运、销”实行全链条追责,彰显了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打击非法捕捞犯罪的决心。

本案是“十年禁渔”《通告》发布后长江苏州段办理的第一起,也是渔获物数量最多、赔偿标的最大的一起非法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张家港市检察院在办案中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该案在审查过程,检察官敏锐地注意到,夏某某等人使用的超声波仪器、电拖网、“刀鲚网”等均是禁用的电捕工具,那这些捕捞工具都是从哪里来的呢?

“我捕捞的工具有的是自己制作的,有的是从网上购买的,然后自己组装。”检察官从夏某某等人的交代中发现,要想打防并举、标本兼治,还必须从源头阻断其获取捕捞工具的渠道。为此,该院向某著名电商平台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及时清除网上销售非法捕捞工具、非法捕捞图片文字等违法违规信息,避免了网上销售非法捕捞工具蔓延势头。同时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从规范渔业贩卖市场行为、加强对农贸市场、水产品门市部等经营场所的集中检查、强化对非法改制渔具行为的监管、开展禁用渔具专项整治等方面提出了建议。

近年来,张家港市检察院聚焦公益保护职能,主动担当、积极履职,以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为突破,促进公益损害恢复、大力提升公益诉讼办案质效。

校对 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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