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还能“事不过三”?
2008-08-26 06:46:52 复制本文地址传给QQ/MSN线上好友
“一推二拖三拒绝,先吃后拿再报账,名为检查实违法,‘赞助’摊派一齐上。”在一些地方,这几乎成了潜规则。为此,河北省出台严规,公务人员凡有吃拿卡要摊派钱物索要“赞助”等行为,第一次口头或书面告诫,第二次离岗培训,第三次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将予以辞退(8月25日《法制日报》)。
作为一个国家公民,作为一个社会良民,都想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不但要守住公共道德的底线,更要守住国家法律的底线,那就是一次也不能违法。可是作为国家公务员,不但享受着国家公民给予的优厚政治经济待遇,而且还享受着可以违法三次的特权。“一推二拖三拒绝,先吃后拿再报账,名为检查实违法,‘赞助’摊派一齐上。”这显然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违法行为,怎么能违法三次还要情节严重者才被辞退?
河北省纪委人员解释说:如果次数太多,难以体现制度规定的约束力,而次数太少又不能体现教育为主的原则,况且惩处太重,也难以真正落实。这全是大实话。那么反腐败“体现教育为主”效果会如何呢?惩处太重为何难以落实呢?
这已经是河北省出台的“严规”,即严厉的规定。无论从新闻价值上看,还是从新闻事实来看,全国还有不少地方,至今还没有出台这样的“严规”。
看看此规严在何处吧。第一次违反公务员法,仅仅只是“口头或书面告诫”,不提退还“吃拿卡要摊派钱物索要”的标的;第二次违反公务员法,仅仅只是“离岗培训”,不提培训的成本谁来承担,不提离岗期间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有无变化。拿纳税人的钱来培训违法者,说得过去吗?
再看看最严重的,屡教不改,累计到第三次违反公务员法时,“调离岗位”,不提按照什么原则调离,说不定还可到油水更多的岗位呢;“情节严重的将予以辞退”,何种情况才叫严重?解释权归谁?
(江苏 柏文学)
作为一个国家公民,作为一个社会良民,都想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不但要守住公共道德的底线,更要守住国家法律的底线,那就是一次也不能违法。可是作为国家公务员,不但享受着国家公民给予的优厚政治经济待遇,而且还享受着可以违法三次的特权。“一推二拖三拒绝,先吃后拿再报账,名为检查实违法,‘赞助’摊派一齐上。”这显然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违法行为,怎么能违法三次还要情节严重者才被辞退?
河北省纪委人员解释说:如果次数太多,难以体现制度规定的约束力,而次数太少又不能体现教育为主的原则,况且惩处太重,也难以真正落实。这全是大实话。那么反腐败“体现教育为主”效果会如何呢?惩处太重为何难以落实呢?
这已经是河北省出台的“严规”,即严厉的规定。无论从新闻价值上看,还是从新闻事实来看,全国还有不少地方,至今还没有出台这样的“严规”。
看看此规严在何处吧。第一次违反公务员法,仅仅只是“口头或书面告诫”,不提退还“吃拿卡要摊派钱物索要”的标的;第二次违反公务员法,仅仅只是“离岗培训”,不提培训的成本谁来承担,不提离岗期间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有无变化。拿纳税人的钱来培训违法者,说得过去吗?
再看看最严重的,屡教不改,累计到第三次违反公务员法时,“调离岗位”,不提按照什么原则调离,说不定还可到油水更多的岗位呢;“情节严重的将予以辞退”,何种情况才叫严重?解释权归谁?
(江苏 柏文学)
编辑: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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