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直播打赏治理,要基于行业基本的消费逻辑
来源: 封面新闻
2025-03-13 00:00:36
□蒋璟璟
随着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网络直播已经深度融入百姓生活。“行业在高速扩张的同时,虚假宣传、夸大功效、诱导性非理性消费等问题也越来越多暴露出来。”近日,有全国政协委员建议,完善网络直播管理制度,建立用户消费冷静期,设置单日打赏上限,对单笔超过500元或单日累计超2000元的打赏,触发24小时延迟到账,允许用户无条件撤回。(北京晚报)
相较于发展初期的蛮荒景象,近年来网络直播的规范化程度已大为提升。为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各方面的讨论,其实一直都在进行。这其中的很多共识,都已被立法端所吸收,也内化为了平台日常管理的标准。比如说,目前,很多直播平台都已经上线了消费提醒功能,一旦用户当天礼物打赏金额达到所设置的额度,系统就会对用户进行弹窗,提示其理性消费。
而最近,建立直播打赏“消费冷静期”的话题,又开启了关于直播行业“治理建议”的新思考。事实上,类似思路,我们并不陌生。其很像是零售领域的“七天无理由退货”,也很像是一些城市整治预付式消费时所实施的“七天冷静期”……然而,若是细想下去,其实不难发现,直播打赏与上述场景,并不一样。零售或者预付式消费,消费者之所以可以“反悔”,一个前提就是其并没有实质性消费相关“商品或服务”,前者必须“退还货物”,后者则是“钱给了还没享受服务”。而“直播打赏”,显然与之有着本质区别。
需要厘清的是,网络直播一般都是免费观看,“打赏”纯属个人自愿。这一类“打赏”行为,看似是“无偿奉献,不求回报”,其实并非如此。直播间跨越了地域和文化的界限,已经成为了文化传播的新载体,如传统艺术表演、民俗文化、地方特色文化、科普讲解等,用户选择自己喜爱的内容打赏,实际上是一种“线上门票”的消费。另一方面,有的直播间里,打赏者相对于普通的观众,是会得到额外的视听反馈的,哪怕是主播的“点名道谢”——也是实实在在享有了“增量服务”,这也是“情绪价值消费”。有鉴于此,事后“无条件撤回打赏”,也许就显得没有那么理直气壮了。
看网络直播,既是一种文化生活,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一种视听消费。既然是消费,就要讲究个交易的公平性以及行为的确定性、可预期性。事实上,在“内容免费”的大框架下,很多主播获得收入的主要渠道之一就是“打赏”。对于这一职业群体及其商业模式,不应该戴着有色眼镜,进行整体性地矮化或者否定,而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方面,既要严堵某些不良主播“不当诱导打赏”的劣行劣迹、严格执行“禁止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等举措;另一方面,也要尊重成年人的消费自主权、尊重商业社会的秩序平衡,尊重合规博主利用直播间渠道将自己的专业知识、才华才艺进行变现的权利。
应该看到,不良主播和非理性消费用户的比例相对较少,完全可以通过针对性限制和引导来实现精准干预。直接对所有普通用户出台限制性要求,不仅不符合当前鼓励就业和消费的大方向,也和法律上的“比例原则”相悖。相比出台一刀切的“冷静期”制度,更好的解决方案,还是在生态治理上多下功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