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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轻微免罚”清单,提升行政处罚的精准适配力

来源: 封面新闻

2025-02-14 00:25:58


□蒋璟璟

为解决社会关注的“小案重罚”和“类案不同罚”问题,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对外发布《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及《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据介绍,市场监管总局制定清单对12种首次违法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其中,“首违不罚”清单包含8种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轻微免罚”清单包含4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中新社)

这份“清单”里的条款,很多都能勾连起过往的某些强烈记忆。比如说,清单中提到的“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散装食品经营活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与之相关的“小过重罚”争议性案例一再上演,每每都在舆论场内激起轩然大波。多年前,“陕西榆林的一家个体户卖了5斤芹菜后被市场监管部门罚了6.6万元,原因是芹菜检验不合格”,诸如此类案例影响深远、绵延至今,此番立法端的新动向,终于在规则层面完成了彻底的回应。

需要厘清的是,这两份清单,更多是“处罚办法的细化”,而不改对特定行为的违法定性。这一动作的法理逻辑是“过罚相当”,而其技术层面的逻辑,则是以提升行政处罚的梯度分层来优化其合理性、适配力——将“首次违法”与“多次违法”,“轻微违法”与“严重违法”加以区分,适用不同的处罚标准,这是精细立法与科学执法的必然选择。类似的精神,其实在《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中早有体现,横向对比《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中,也早有充分贯彻。

“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制列举,有助于一线执法者更好地对照执行,这其实是降低了基层行政执法“适用法律”“能动履职”的难度,强化了“同案同罚”的稳定性预期。而与此同时,“免罚清单”的推出,也能够有效约束个别地方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以罚代管”“执法创收”的冲动……有限的、合理的“处罚豁免”,不是纵容违法,而是避免执法资源和执法公信耗损,强化法律判断与直觉判断、情感判断的协同,为日常执法,凝聚更多合力。

行政处罚,必须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主观过错、危害后果和获利情况。“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发布,呼应了宽严相济的法律精神,推动柔性执法、弹性执法进一步丰富了执法工具性,这对于提高执法效率、守护市场秩序,都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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