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

安排学员携带微型摄像头、耳机、信号接收器进科目一考场,男子多次组织考试作弊获刑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4-14 21:13:00

扬子晚报网4月14日讯(记者 郭一鹏)  驾驶证考试是由公安交管部门举办的国家考试,是检验驾驶人交通安全知识和驾驶技能的重要途径,也是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第一道防线。不过,有人却以“花钱包过”、“不过包退”为名组织考试作弊并从中非法牟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看到,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一名男子因组织考试作弊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公诉机关指控,2025年9月至10月期间,肖某购买微型摄像头、微型耳机、信号接收器等作弊工具,先后三次组织陈某、刘某携带作弊工具进入武穴市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场考试。肖某因害怕被公安机关发现,遂组织张某(另案处理)收取陈某、刘某考试费用1.1万元。因陈某未通过考试,费用已退还,肖某实际获利5000元。

其中,2025年9月19日,肖某将两个白色信号接收器藏到陈某鞋内、微型摄像头藏于陈某手臂护腕中、微型耳机藏到陈某耳朵内。陈某携带肖某提供的作弊工具混入科目一考场考试。因作弊工具故障,肖某未能给陈某提供考试答案,陈某未通过本次考试。2025年9月26日,肖某再次使用同样的设备和方法,组织刘某携带作弊工具混入科目一考场考试。肖某给刘某提供考试答案,刘某通过本次考试。2025年10月10日,肖某再次使用同样的设备和方法,组织陈某携带作弊工具混入科目一考场考试。期间,因陈某作弊时神色异常,被现场监考民警当场查获。陈某未通过本次考试。

公诉机关认为,肖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多次组织考试作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肖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肖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5年10月10日,肖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肖某向公安机关退缴5000元。最终,法院据此作出判决:肖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紫牛新闻记者了解到,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此有规定外,《公安部令第123号》中也明确了,在驾驶证考试中有作弊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的,通过的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同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驾考作弊不仅破坏公平公正的考试秩序,更暴露了驾驶人淡薄的安全意识和缺失的法律观念。”有交警表示,侥幸取得驾驶证无异于给道路交通安全埋下“定时炸弹”,极易成为威胁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的“马路杀手”。

校对 胡妍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