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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15岁女生遭同班男生杀害案30日开庭,律师:未成年绝非暴力犯罪挡箭牌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3-30 12:35:00

2025年7月,云南曲靖罗平县15岁女孩方某某被14岁同班男同学蒋某某杀害一案,引发社会高度关注。该案已于同年11月28日由检方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提起公诉,将于3月30日不公开开庭审理。

周兆成律师和被害人亲属

据此前报道及受害人家属讲述,被害人方某某与蒋某某系同班同学。2025年7月6日晚,方某某受邀前往隔壁村同学亲戚家玩耍,当晚11时许,方某某与同行女同学准备回家,蒋某某主动提出护送二人返程。

“他先把另一名女同学送到家,随后单独送我女儿,在离家仅剩几百米的地方,突然从后方勒住我女儿脖子、捂住她嘴巴,意图实施不轨行为还拍摄照片,事后怕罪行暴露,直接将我女儿掐死。”被害人父亲方先生介绍,蒋某某作案后,还将方某某遗体拖行一段距离后丢弃在路边。次日凌晨1时许,路人发现方某某遗体并报警,彼时方先生与妻子均在外地务工,女儿平日独自在家,案发地点距离家中直线距离仅两百米。

检方起诉书内容也印证了案件经过:2025年7月6日23时53分许,蒋某某单独护送方某某回家途中,心生奸淫歹念;次日0时许,二人行至村内一处民房旁路边时,蒋某某从后方勒住方某某颈部致其瘫软,因方某某大声呼救,蒋某某先后多次捂住其口鼻、扼颈,最终致方某某失去生命体征。经法医鉴定,方某某系扼勒颈部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2025年7月7日中午,蒋某某在家中被警方抓获归案;同年11月28日,检察机关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对蒋某某提起公诉。

方先生还对媒体透露,后续经周边村民提供线索,案发当晚蒋某某曾前往附近老人家中讨要饮用水,实则是试探老人是否目睹作案过程,该线索移交警方后,蒋某某对自身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该案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将采取不公开审理方式,开庭当日仅由方先生夫妻二人出庭参与庭审。

3月29日,受害方代理律师周兆成在接受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被告人蒋某某作案时已满14周岁,已达到故意杀人、强奸等重罪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理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未成年身份绝不能成为其逃避严惩的借口,更不是逃脱法律制裁的“护身符”。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故意杀人罪可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结合强奸罪法定量刑标准,两罪数罪并罚的最终量刑,需结合案件犯罪性质、作案手段、危害后果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综合判定。同时《刑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也是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法定底线。

“作为被害人家属代理人,我们深切理解家属失去至亲的巨大伤痛,本案核心诉求就是罚当其罪。”周兆成表示,希望法庭严格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结合本案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极深的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判,给受害家庭一个经得起法律与民心检验的交代。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高法、最高检也多次明确“宽容不纵容、关爱又严管”的司法导向。对于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初犯、偶犯,坚持教育优先、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但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实施故意杀人、强奸等八类严重暴力犯罪,且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主观恶性极大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将坚决依法从严惩处,绝不“一轻了之”。

律师同时强调,未成年人司法秉持双向保护原则,既要依法保障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更要优先、重点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核心权利,二者需实现平衡,绝不能以保护未成年被告人为由,牺牲被害人合法权益、突破社会公平正义底线。相信司法机关会全面查明案情,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楠

校对 吉启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