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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牛热点︱路面坑洼导致路过车辆爆胎谁之责?法院:管理单位未完全尽责,承担8成责任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3-29 18:39:00

扬子晚报网3月29日讯(记者 郭一鹏) 在日常驾驶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坑洼不平的路面,这种情况下有时会导致车辆损害,如爆胎或轮毂损坏。那么,车主如有此遭遇,应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关于此类事件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判决道路管理方承担8成责任。

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布了关于此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记者从中看到,2025年8月22日22时5分许,陈某驾驶云CDX**号小型轿车,沿GXX国道由某地方向往县城方向行驶,至某大道与GXX国道交叉口260米处,其所驾车行驶过程中遇路面坑洼,造成了车辆左方前后轮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威信县某局某大队认定,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之后,陈某更换受损的轮胎及钢圈,产生费用1500元。另查明,案涉路段属城市道路,被告威信县某局负责该路段的管理工作。事故发生时,坑洼处未设置锥形桶、警示灯等警示标志。

陈某认为,事故成因系路段路面坑洼,自己无过错,为维修受损车辆,产生维修费1500元。对于本次事故,自己已尽到合理安全驾驶义务,威信县某局作为市政道路管理维护主体,道路出现安全隐患时,未及时维护并设置警示标志,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对此,威信县某局辩称,案涉路段已经长期反复进行修复,不存在管理不到位。同时,为建设某高速路段,经常有大车、浇灌车等大型车辆通过,对案涉路段造成长期的损坏,不能要求他们作为一个完美的管理者,实时进行兼顾。此外,在该路段出事的第一时间已经对该路段进行了修复。威信县某局认为,陈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在阴雨天气驾驶车辆时,对驾驶车辆以及驾驶路段的评估应负有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威信县某局作为公共设施的管理人,负有确保道路安全、通畅的法定义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第一百零五条规定:“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本案中,威信县某局作为案涉事故发生路段的管理维护义务人,在道路出现坑洼的情况下,未及时发现并设置警示标志,足以认定被告未完全尽到对案涉路段的管理或维护义务,对案涉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根据事故证明记载,结合现场照片、行车记录仪视频,原告车辆轮胎、钢圈受损主要原因是道路坑洼,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超速、疲劳驾驶等重大过错行为,故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关于陈某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法院认为,事故发生路段地面湿滑,且是夜间行车,陈某应该尽到更高的安全驾驶注意义务,做到充分观察路况、减慢速度、观察前车行驶情况等,陈某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也需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法院酌情确定威信县某局对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80%的责任,陈某对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威信县某局赔偿陈某车辆维修费1200元。

道路的日常维护关系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道路管理部门对辖区内道路负有法定管理养护职责,有义务保障道路符合安全通行标准,在相关危险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警示标牌,或者及时修护公路绿化等措施,以保障车辆驾驶人员有足够的安全视距发现道路周边的异常情况,确保道路状况符合安全通行要求。同时,机动车驾驶人也应提高安全驾驶意识,注意查看路面状况,并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留存好相关证据(包括行车记录仪录制画面、维修单据等),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