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牛热点|湖北一大学副教授被精神病人打死家人诉人社局申请工伤(亡)案败诉,家属称将上诉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09-18 15:09:00
今年8月19日,曾引发广泛关注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51岁副教授王某平被害案民事二审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官并未当庭宣判。9月18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被害人妻子敖女士处获悉,其刚接到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关于她诉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定丈夫王某平系工伤(亡)的行政诉讼案的行政判决书,显示败诉。法院认定武汉市人社局作出的鄂 0100 工伤不予认定〔2024〕00075 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 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敖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图为行政判决书
2021月11月30日下午2时许,居住在湖北大学琴园小区的王某平准备开车外出时,被流窜至此的贵州籍男子王少刚持棍袭击,不治身亡。后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少刚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此后王某平家人提起民事诉讼,一审经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由湖北大学需承担补充责任,赔偿王家107万元,并可向王少刚追偿,而郑州救助站和武昌公安分局不构成侵权。而在受害人家属及湖北大学均提起上诉之前,王某平家人则提起了工亡认定的诉讼。
教授遇害案回顾:凶手被判死刑,缓刑二年执行;湖北大学判赔107万元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梳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回顾该案的脉络。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11月下旬,贵州籍人员离家前往河南郑州打工,后因身体不适欲返回老家。11月29日晚上10点抵达武昌火车站。次日9时许,王少刚窜至武昌区武车路琴园小区,随后在该小区内滞留游荡。14时许,被害人王某平准备驾驶停在小区的车辆外出。在其遥控解锁车辆时,正在该处逗留的王少刚认为解锁声系王某平模仿鸟鸣,遂起意攻击。趁王某平不备使用木棍击打其头部数下,致其倒地。17时许,王少刚在事发小区被抓获。后经检验,王某平因严重颅脑操作而死亡。
经武汉市武昌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少刚作案时处于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发病期),被认定为限制(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法院判决王少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
当地武昌区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载明,由王少刚应承担全部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同时法院认定,湖北大学的物业管理存在严重的监管漏洞,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被告王少刚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湖北大学承担,被告湖北大学有权向被告王少刚追偿。
法院认定原告王某平家属损失为 1072806.33元,由被告湖北大学对此承担全部补充责任。扣除垫付处理王某平后事的费用10万元,还需支付97万余元。后原被告双方均提起上诉。
8月19日上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但未当庭宣判。
图为被害人王某平生前照片
受害人家属状告武汉市人社局要求认定工伤(亡),双方提出各自证据
在王某平被害后的刑事及民事诉讼案期间,其家属敖女士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她向丈夫所在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及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亡(伤)认定,但该校和武汉市人社局均不予认定。她对此表示不认可,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起诉了武汉市人社局,并一直在等待判决结果。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判决书上看到,受害人王某平妻子敖女士状告武汉市人力资源与保障局。敖女士认为,2024年5月31日,被告受理原告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于2024年7月30日作出鄂 0100 工伤不予认定〔2024〕00075《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王某平所受伤害情形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上述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敖女士同时提供了相关证据,以证明王某平的工作职责除了教学任务外,还有学生指导、学科建设、教学研究等内容,同时是遵照学校相关规定外出接种等等。
被告武汉市人社局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同时,该案第三人中南财大述称,该方认为王某平遇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原因如下: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中南财大认为,王某平接种疫苗系自主行为,非单位指派;且其遇害期间,该校乃至武汉其他高校均属于线下正常教学阶段;就本案而言,王某平致死原因为王某刚施害而致,是刑事犯罪所致,因此,不符合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情形……
双方在法庭上进行了质证后,同样未当庭审判。
图为王某平被害的地方
法院判决:认定合法,驳回诉请!家人称,将继续上诉
这份落款日期为2025年9月16日的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称,武汉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敖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我将继续上诉,因为事发前,我丈夫一直在家忙于工作。因当时是疫情期间,他应该属于居家办公。”敖女士向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如此说道。
事发时,遇害人王某平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其妻子敖女士为湖北大学的教师。两人长期居住生活于湖北大学的琴园小区,该小区也是湖大的教职工宿舍。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梅建明
校对 胡妍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