侄甥可代为继承遗产,南京一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07-03 16:21:00
近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法官房春娥承办,房春娥、李叶编写的一起继承纠纷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该案的裁判要旨为,法定继承中,对于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老人无子女,去世后房产引发亲属间纠纷
原告贾某珍、张某诉称,贾某珍和张某已去世的母亲贾某华、被告贾某林、贾某琴及被继承人贾某根系兄弟姐妹关系。被继承人贾某根因病去世,其生前无配偶无子女,留有坐落于南京市秦淮区的一套房屋,未留有遗嘱。
两原告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之规定,其与两被告应各自继承涉案房屋25%的份额。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案涉房屋由原、被告各继承25%产权份额,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两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贾某根的父母均先于贾某根死亡,生前共育有贾某根、贾某琴、贾某林、贾某华、贾某珍五个子女。贾某华于2007年死亡,生前育有一女张某。
原告贾某珍在贾某根生前曾对其有过关心和照顾,但两被告相较于贾某珍,在被继承人生前尽到了更多的扶养义务,在被继承人去世后亦为其操办了丧葬事宜。
案件审理中,原告张某称两被告曾对其母贾某华有所照应,向法院明确表示其应当继承的份额由两被告各半继承。
秦淮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登记在被继承人贾某根名下的房产由原告贾某珍继承享有20%的产权份额,被告贾某林、贾某琴各继承享有40%的产权份额,贾某林、贾某琴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贾某珍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兄弟姐妹子女可代位继承,主要扶养人可多分
据介绍,根据《民法典》中关于继承的相关规定,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的情况下,继承开始后,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本案中,被继承人贾某根未留有遗嘱,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贾某根生前无配偶及子女,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无第一顺序继承人,且祖父母外祖母均已去世,故其遗产应由第二顺序的贾某根的兄弟姐妹继承。贾某根的妹妹贾某华先于贾某根死亡,应由其女儿张某代位继承贾某华的份额。因此,本案中,原、被告均系被继承人贾某根的法定继承人。
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本案中,综合原、被告的陈述及证据分析,原告贾某珍与被继承人相隔距离较远,两被告相较于原告,在被继承人生前尽到了更多的扶养义务,在被继承人去世后亦为其操办了丧葬事宜,依法应予适当多分。
原告贾某珍及被告贾某林、贾某琴对原告张某主张对被继承人贾某根名下涉案房产应继承25%产权份额,且该部分产权份额由两被告各半继承没有异议,系原、被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法院依法酌定被继承人贾某根名下的涉案房屋作为遗产,由原告贾某珍继承20%的产权份额,被告贾某林、贾某琴各继承40%的产权份额。
承办法官:构建信任桥梁,融合情理法理
谈起这起案件的办案体会,该案承办法官房春娥表示,首先是倾听破心墙,构建信任桥梁。通过庭前沟通厘清诉求、庭审聚焦争议本质、庭后补全事实拼图,搭建与当事人的有效对话通道,为还原家庭关系演变脉络奠定基础。
其次,决断守衡平,融合情理法理。在家事纷争的情感漩涡中,以“背靠背调解+面对面释法”引导理性表达,通过庭审精准锁定利益平衡点。当调解无果时果断裁判,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文书说理,彰显司法刚柔并济的力量。
再有,延伸显温度,践行司法为民。对涉未成年案件积极发送《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提示书》,对家暴受害者联动多部门落实人身保护,对老年人赡养纠纷开展判后回访。以案外延伸机制打通权益保护“最后一公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胡妍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