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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传月 ▏“非法变卖智残人士房产”入选最高检民法典典型案例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05-19 21:03:00

在民法典颁布五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检察开放日活动,并发布第四批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江宁经济开发区检察院办理的“俞某与邵某甲、邵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入选典型案例。

弟弟联合母亲将智残的哥哥房屋卖了

葛某珍与邵某财婚后生育长子邵某甲、次子邵某乙。老大邵某甲系三级智力残疾人,2005年12月分得安置房一套。2015年8月,老二邵某乙向俞某出具20万元借条。同年10月,母亲葛某珍以老大的名义与俞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老大名下的安置房以40万价款出售给俞某。同日,俞某支付老二20万元,余款以其对老二所享债权抵销,母亲葛某珍、老二共同出具40万元收条,后俞某占有该房屋。2017年,葛某珍去世。

2018年1月,俞某诉至江宁法院,要求老大、老二兄弟俩协助办理房屋过户。其间,经老二申请,法院判决确认老大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老二为其监护人。江宁法院审理认为,老二与俞某之间是否系民间借贷关系,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老二向俞某出具收条即可视为价款已交付,判令兄弟俩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兄弟俩提出上诉。南京中院审理认为,葛某珍作为法定监护人代老大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老二代老大收取购房款,应视为俞某已支付对应房款。兄弟俩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俞某存在恶意,也没有证明其母亲葛某珍的处置行为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兄弟俩申请再审,江苏省高院驳回再审申请。随后,案涉房屋被强制执行过户至俞某名下。

检察机关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

老大、老二不服,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南京检察院依法受理后,查明以下情形: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前,老二邵某乙已拖欠俞某借款20万元。案涉房屋成交价40万元明显低于当年市场价,而同类房屋同期成交价约为65万元。俞某明知老大智力残疾,以对老二的债权抵偿购房款,并将剩余价款支付给老二。老二和母亲葛某珍没有将售房款用于老大,导致老大未获分文。案涉房屋是老大的唯一住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2022年6月,南京检察院向南京中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并认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老大名下唯一住房被母亲出售,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该房屋买卖并非为了老大的利益,俞某也不是善意买受人,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最终,南京中院采纳了再审检察建议,依法启动再审程序。2024年4月,南京中院再审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决撤销原判决,驳回俞某的诉讼请求。

因原审判决生效后,俞某以此房屋为抵押办理了150万元银行贷款。为涤除抵押权,检察机关支持老大提起返还原物及损害赔偿之诉,并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针对老大无固定居所,检察机关为其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金2万元。2024年8月,在法院主持下,老大、老二、俞某以及房屋抵押权人达成调解协议:老二返还俞某21.5万元,俞某协助办理解除抵押手续,将房屋过户至老大名下。

为防再受侵害变更了监护人

检察机关认为,虽然房屋返还给老大,若老二继续单独担任监护人,可能再次侵害老大的权益。经充分沟通,老大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同意与老二共同担任监护人,约定老二负责日常监护,居民委员会对老大的财产使用、处置进行监督。后经当事人申请,法院指定老二、某居民委员会为老大的共同监护人。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校对 王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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