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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首例操纵股价非法牟利案,法院判赔偿投资者损失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05-17 16:17:00

在第七个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之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某上市公司及时任董事长等人操纵股价非法牟利,被众多股民起诉要求赔偿的案件审判情况,该案也是江苏首例操纵证券市场民事纠纷案件。

时任某上市公司董事长徐某江欲减持其间接持有的某上市公司股票,与徐某多次合谋,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期间,由徐某负责二级市场股价并接盘徐某江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股票,徐某江则控制某上市公司发布股权转让、“高送转”等信息予以配合,共同拉升某上市公司股价实现高位减持套现。2017年,刑事生效判决认定徐某、徐某江犯操纵证券市场罪。上述事件发生后,受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影响的投资者群体向南京中院起诉,主张徐某、徐某江以及某上市公司就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南京中院采取示范诉讼的方式,先期选取了四名投资者作为示范案例。2024年底,四名投资者胜诉,获赔110万元。

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徐某江合谋,通过利用信息优势连续交易等手段互相配合操纵某上市公司股价,构成共同侵权,应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某上市公司按照其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徐某江指示以公司名义在证券交易市场择机发布利好信息,对投资者损失的产生具有过错,应在其过错范围内对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判令徐某、徐某江赔偿投资者损失,某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表示,其他投资者索赔案件将依法及时处理。

法官介绍,该案系江苏省首例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民事责任纠纷,且依法判令上市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扰乱证券市场健康稳定运行,应坚持“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徐某与徐某江通过控制公司发布公告的时间节点、内容实现操纵,某上市公司的信息发布行为客观上为徐某、徐某江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提供帮助,南京中院依法判决徐某、徐某江、某上市公司连带向投资者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彰显了司法裁判的警示震慑作用。为在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民事赔偿案件中最大程度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了高质量的范例。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校对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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