窨井“吞人”引发纠纷 施工方被判赔偿3万余元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04-29 17:30:00
扬子晚报网4月29日讯 (通讯员 吴兰现 记者 王国柱)近日,泰兴法院虹桥法庭审结了一起因窨井致人受伤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施工方 A 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去年5月的一天,张阿姨像往常一样走在回家的路上,当她行至桥头附近时,意外发生了——她突然一脚踏空,掉进了路边的窨井里,导致全身多处骨折,随后住院治疗16 天。事故发生后,张阿姨将窨井施工方A公司以及窨井所在地的村委会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二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经调查发现,A公司作为污水改造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和管理人,在挖掘、修缮涉案窨井的过程中,并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也未尽到应有的管理责任,这才导致了张阿姨的受伤。而本次事故与村委会并无关联,村委会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 A 公司赔偿张阿姨 3 万余元。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出门在外一定要时刻留意脚下的路,尤其是在施工路段或老旧小区附近,更要多加小心。如果看到窨井盖破损、缺失或未设置警示标志的情况,切记要绕行,避免悲剧重演。同时,也呼吁各大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务必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