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截胡”买卖,中介商起诉赔偿获法院支持:相关行为“侵犯商业秘密”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05-14 11:40:00
企业向中介公司采购询价,并指定要第三方公司的产品。之后,中介公司向第三方公司磋商并取得授权,准备展开采购事宜并将交易价格等信息通报给了对方。没曾想,第三方竟然跳过自己,直接与采购企业交易。为此,中介公司将进行“截胡”的第三方告上法庭,称其抢夺交易机会,侵害了自身的利益,应承担赔偿责任,获法院支持。
A公司就项目闸阀采购事宜向B公司询价,并指定需要C公司生产的闸阀。之后,作为中介的B公司通过磋商获得C公司就该工程项目的授权,并将其与A公司之间项目采购的单价、产品名称、数量及规格告知了对方。
后A公司向C公司询价,C公司在明知该项目与B公司参与的项目为同一项目的情况下,利用其与B公司磋商过程中知晓的价格信息,以低于B公司的供货价格自行与A公司达成合作,并向B公司发出《授权告知函》,终止案涉工程项目的授权。
就此,B公司认为C公司单方面取消授权并利用授权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抢夺交易机会,侵害了自身的利益,应承担赔偿责任。
无锡市惠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C公司是否侵犯了B公司的商业秘密。
根据法律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该案中,B公司将项目采购的单价、产品名称、数量及规格告知C公司,上述信息为当事双方交易磋商过程中才会知晓的事项,不为公众所知悉,且项目采购单价是决定交易能否成功的重要因素,具有商业价值,应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C公司应承担保密义务。
但C公司在明知B公司与A公司向其询价的项目为同一项目的情况下,却利用其与B公司磋商过程中所知晓的价格信息,以更低价格自行与A公司达成合作协议,该行为违反了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C公司向B公司赔偿50000元。
法官提醒,企业经营过程中应增强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根据商业秘密的不同类型、载体形式和密级程度,制定差异化的保护措施,对涉密信息采取必要的技术加密手段。同时,要加强员工保密教育培训,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方式明确权利义务,做好商业秘密全方位保护。
通讯员 张珊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校对 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