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采纳听证意见必须“给说法”
2008-11-27 07:17:32 复制本文地址传给QQ/MSN线上好友
新《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执行,原来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同时废止。省物价局有关负责人昨日向记者指出,新办法进行了五大修改,取消了“听证会代表”这一称谓,并将参加听证会的消费者比例从1/3提高到了2/5,对于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政府必须给出采纳及不采纳的理由。
“过去听证会性质规定不明确,以至于许多人将听证会看作是定价决策会,认为应当少数服从多数,这是不正确的,”省物价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新办法改了名称就是这一原因,听证会只是政府定价过程中的一个程序。”在内容上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听证会代表”这一称谓被取消,这是因为社会各界反映他们只能说出自己的个人意见,“起不到代表作用”,这也意味着从2001年开始产生的价格听证会代表这一名称将退出历史舞台,今后参加听证会的陈述人将被称为“听证会参加人”。二是新设听证人,即申请调价的政府部门或企业代表人。三是对听证会旁听人员、新闻媒体进行规范。四是细化听证程序。第五点最受关注,新办法不仅将听证会参加人中消费者的比例提到了2/5,而且强调必须公布听证会参加人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这就意味着价格主管部门再也没有理由对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置之不理”,即使不采纳也必须给全社会一个明确的说法。
(石小磊)
“过去听证会性质规定不明确,以至于许多人将听证会看作是定价决策会,认为应当少数服从多数,这是不正确的,”省物价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新办法改了名称就是这一原因,听证会只是政府定价过程中的一个程序。”在内容上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听证会代表”这一称谓被取消,这是因为社会各界反映他们只能说出自己的个人意见,“起不到代表作用”,这也意味着从2001年开始产生的价格听证会代表这一名称将退出历史舞台,今后参加听证会的陈述人将被称为“听证会参加人”。二是新设听证人,即申请调价的政府部门或企业代表人。三是对听证会旁听人员、新闻媒体进行规范。四是细化听证程序。第五点最受关注,新办法不仅将听证会参加人中消费者的比例提到了2/5,而且强调必须公布听证会参加人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这就意味着价格主管部门再也没有理由对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置之不理”,即使不采纳也必须给全社会一个明确的说法。
(石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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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来源:扬子晚报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