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克希解读《民法典》与百姓生活⑫准确理解人格权以及“安乐死”“校园凌辱”等
来源:紫牛新闻
2020-09-03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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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新增人格权编,可谓民法典“亮点中的亮点”。 三大人格权各以一条予以规定,那么这三大人格权有关具体问题该如何准确理解呢?

❐人格权独立成编的意义

【法律原文】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解读】

我国民法典新增人格权编,可谓民法典“亮点中的亮点”。

将人格权作为独立一编,这是自1804年《法国民法典》以来,成文法国家民法典中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立法实践。因而,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及其规范内容,可谓民法典制定过程中争议最大的问题。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

中国法制现代化研究院立法发展研究所自始至终赞成、支持人格权独立成编,我们在向国家立法机关提出书面意见中,也多次明确提出:赞成、支持人格权独立成编,并认为其意义和价值至少在于:有利于更全面、充分地保护我国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到当前的现实要求;有利于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更好地落到实处;较好地反映了《世界人权宣言》核心条文第三条“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与人身安全”在中国的实践;是我国立法的重大创新,是我国对世界法律文明的贡献,本编将自立于世界法律文化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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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人格权各以一条予以规定

【法律原文】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第一千零三条: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第一千零四条: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零一十一条: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

关于这三大人格权的有关具体问题如何准确理解?例如生命权中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如何看待?“生命安全”包含了消除危险、排除妨碍、免于恐惧、避免威胁等内涵,并不以生命已经受到侵害为要件;从“生命尊严”的规定,尚不能得出自然人或其近亲属有权决定“安乐死”。健康权中的“身心健康”,既包括机体健康,又包括精神健康和性的威严。身体权中的“身体完整”,既包括肢体、头发等外在完整,也包括内在脏器完整;“行动自由”,既包括为某种行为的自由与权利,也包括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和权利,虽然第一千零一十一条仅例举了非法拘禁、非法搜查使权利人处于不作为、消极作为的状态,但校园凌辱等情形中强迫受侵害人自虐、自我侮辱行为等,亦构成违反第一千零三条和第一千零一十一条,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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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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