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7月8日讯(通讯员 唐凡 记者 于丹丹)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近日省民政厅印发《江苏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是全国省级层面首部关于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为全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该管理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记者了解到,《管理办法》共分七章四十二条,规范了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的对象条件、评定组织、评定程序、回避复核、复审工作、监督管理等内容,明确了自愿申请、分级评定、动态管理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体系。通过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标准化建设,明确客观、公正、透明的评价标准,划分养老服务发展层次,规范养老机构运营管理,引导养老机构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满足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
根据《管理办法》,江苏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采用等级制,从高到低依次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五个等级,晋升等级后的有效期为三年。养老机构在获得评定等级一年后,符合更高等级标准的,可向属地民政部门提出等级晋升申请。养老机构经评定晋级通过后,由民政部门发放相应等级的牌匾和证书。未通过晋级评定的,继续保留原先等级。养老机构在等级有效期内有且仅有一次晋级机会,且应该逐级晋升。
省民政厅负责制定全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指导全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并对各级民政部门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设区市民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特点,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已经开展等级评定的地区遵循“内容只增不减、标准只升不降”的原则,适当调整标准,做好与国家标准的衔接工作。
下一步,江苏将以入选民政部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先行先试地区为契机,推动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提质扩面,健全等级评定结果与养老机构扶持政策挂钩制度,全面提升养老服务品质,努力推动全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